包含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重要)
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扣除。 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扣除。 化妆品、医药和饮料行业,可按不超过30%扣除。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广告性支出条件:专门机构制作+支付费用、取得发票、通过媒体传播。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提取即可扣除(可以提而不用),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
扣除;【根据折旧扣除,而不是根据租赁费支出扣除。】
11.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没有限制】外购的,进项税可抵扣,
劳动保护支出主要是工作服、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统一着装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劳保不能发放现金,否则将被视作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 12.公益性捐赠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间接的、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结转3年。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分解为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视同公益性捐赠。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制管理),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比例低于70%的; (2)将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3)有各种违法行为或受处罚的;
存在上面情形的团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3.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适用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相关费用分摊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5.资产损失(现在已改成备案制,不要审核)
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审核后,准予扣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可申报后扣除。 16.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17.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支付对象有限制。支付对象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企业或中介个人。
支付方式有限制。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支付比例有限制。非保险企业为服务或合同确认收入的5%以内的部分;寿险10%;财险15%。 支付基数有限制。非保险企业按合同金额提取。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提取。 入账方式有限制。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者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进场费等费用。
资本化的手续费不得当期扣除。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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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限制】 18.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又称更新改造资金):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当期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折旧或摊销扣除。 预提的维简费,不得扣除。
19.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连片不低于50户+实际居住无房户数比不低于75%、危房套内面积比不低于25%
20.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1)金融企业计提的上述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扣除:
①关注类,2%; ②次级类,25%; ③可疑类,50%; ④损失类,100%。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贷款。 (3)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扣除。 21.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有关政策。
保持期末1%的扣除计提比例,出现贷款损失先冲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 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损失准备金。
四、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罚金和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1.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连续计算,不得中断,最长不得超过5年。先亏先补。 2.筹办期亏损问题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 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先调增弥补,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4.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当年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不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反向列举) (1)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但房屋、建筑物除外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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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了解)
以“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按照直线法计提。次月起提;加速折旧,最低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4.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计提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5.折旧年限的其它规定(重要)
(1)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必须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2)税法加速折旧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3)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差额部分纳税调增;
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 (4)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按会计年限计算扣除。 6.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改扩建的: 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推倒重置的 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除旧迎新) 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定资产计税成本 提升功能、 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改扩建支出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增加面积 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资产计税基础 (保旧增新) 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已足额提取折旧改扩建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物资产的分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提折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只能按直线法计提。 2.折旧的最低年限:(1)林木类,为10年;(2)畜类,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摊销扣除(反向列举):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3.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支出,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
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指符合以下2条件: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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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1/2+2年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发生“次月”起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1.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
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客观题)
3.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撤资和减资,税收政策比股份转让优惠,减资只能扣初始出资)
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比例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分红比例。如为转让股份,则此部分应纳税。
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1.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不一致时,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3.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视同撤资减资核算。
4.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5月31日前),应提供有效凭证。
第四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选择题)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2.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符合条件:【破产情形】各种3年。
①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③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 3.资产损失扣除特殊政策
(1)货币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而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损失扣除。
(2)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后期收回时,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境外机构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所得时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客观题考点)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按规定计算确认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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