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公开
范围(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程序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12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3.18 【实施日期】2014.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公开范围(试行)》的通知
(2014年3月18日 京高法发[2014] 126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市高级法院各部门: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公开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 1 / 6
室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审判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建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公开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理、宣判、审限、结案、移送、归档等环节运行进行组织、引导、监督、制约的过程。
第三条 审判流程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坚持全员、全程、全面的统筹管理原则; (二) 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规范有序原则; (三) 坚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协调运作原则; 2 / 6
(四) 坚持过程透明、结果公开的考核评比原则。
第四条 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审判流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全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本院审判流程的专门管理部门;案件承办单位按职责划分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落实各项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判流程管理依托北京法院信息化工作平台(信息球),通过信息公开、网上监督、网上评价、网上考核等方式和手段,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 管理节点
第一节 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庭依法对本院各类案件统一实行审查立案。
第八条 立案庭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上诉(抗诉)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3 / 6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
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九条 立案庭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票据或缓交、免交诉讼费被批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案件的类别、案由、适用程序,录入立案信息并编立案号;编立案号的时间,即为案件立案时间。
第十条 立案庭应当在立案次日起三日内将案卷或相关材料移送相关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接收时清点案卷或相关材料数量,办理交接手续;承办单位对案件有异议的,应在三日内向立案庭申请退回。
第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由立案庭审查。 立案庭对审查通过的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办理相关执行手续;裁定后三十日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法办理解除保全措施手续。
第十二条 立案法官应在保全裁定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诉前财产保全情况,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第二节 分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案件信息系统随机分案 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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