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稻渔共作轮作模式而实施的稻田改造,包括进排水系统改造、沟坑开挖、田埂加固、稻田平整、防逃防害防病设施建设、机耕道路和辅助道路建设等内容。 3.8 耕作层 plough layer
经过多年耕种熟化形成稻田特有的表土层。 4 技术指标
稻渔综合种养应保证水稻稳产,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a)水稻单产:平原地区水稻产量每667m2不低于500kg,丘陵山区水稻单产不低于当地水稻单作平均单产; b)沟坑占比:沟坑占比不超过10%;
c)单位面积纯收入提升情况: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对比,单位面积纯收入平均提高50%以上;
d)化肥施用减少情况: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对比,单位面积化肥施用量平均减少30%以上;
e)农药施用减少情况: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对比,单位面积农药施用量平均减少30%以上;
f)渔用药物施用情况:无抗菌类和杀虫类渔用药物使用。 5 技术要求 5.1 稳定水稻生产
5.1.1 宜选择茎秆粗壮、分蘖力强、抗倒伏、抗病、丰产性能好、品质优、适宜当地种植的水稻品种。
5.1.2 稻田工程应保证水稻有效种植面积,保护稻田耕作层,沟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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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不超过10%。
5.1.3 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中,应按技术指标要求设定水稻最低目标单产。共作模式中,水稻栽培应发挥边际效应,通过边际密植,最大限量保证单位面积水稻种植穴数;轮作模式中,应做好茬口衔接,保证水稻有效生产周期,促进水稻稳产。 5.1.4 水稻秸秆宜还田利用,促进稻田地力修复。 5.2 规范水产养殖
5.2.1 宜选择适合稻田浅水环境、抗病抗逆、品质优、易捕捞、适宜于当地养殖、适宜产业化经营的水产养殖品种。
5.2.2 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中,应结合水产养殖动物生长特性、水稻稳产和稻田生态环保的要求,合理设定水产养殖动物的最高目标单产。
5.2.3 渔用饲料质量应符合NY 5072的要求。
5.2.4 稻田中严禁施用抗菌类和杀虫类渔用药物,严格控制消毒类、水质改良类渔用药物施用。 5.3 保护稻田生态
5.3.1 应发挥稻渔互惠互促效应,科学设定水稻种植密度与水产养殖动物放养密度的配比,保持稻田土壤肥力的稳定性。 5.3.2 稻田施肥应以有机肥为主,宜少施或不施用化肥。
5.3.3 稻田病虫草害应以预防防治为主,宜减少农药和渔用药物施用量。
5.3.4 水产养殖动物养殖应充分利用稻田天然饵料,宜减少渔用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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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喂量。
5.3.5 稻田水体排放应符合SC/T 9101的要求。 5.4 保障产品质量
5.4.1 稻田水源条件应符合GB 11607的要求,稻田水质条件应符合NY/T 5361的要求。
5.4.2 稻田产地环境条件应符合NY 5116-2002的要求,水稻生产过程应符合NY/T 5117的要求。
5.4.3 稻田中不得施用含有NY 5071中所列禁用渔药化学组成的农药,农药施用应符合GB/T 8321.2的要求,渔用药物施用应符合NY 5071的要求。
5.4.4 稻米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水产品渔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NY 5070、NY 5073的要求。 5.4.5 生产投入品应来源可追溯,生产各环节建立质量控制标准和生产记录制度。 5.5 促进产业化
5.5.1 应规模化经营,集中连片或统一经营面积应不低于66.7hm2,经营主体宜为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5.5.2 应标准化生产,宜根据实际将稻田划分为若干标准化综合种养单元,并制定相应稻田工程建设和生产技术规范。
5.5.3 应品牌化运作,建立稻田产品的品牌支撑和服务体系,并形成相应区域公共或企业自主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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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应产业化服务,建立苗种供应、生产管理、流通加工、品质评价等关键环节的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 6 技术评价 6.1 评价目标
通过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分析,评估稻渔综合种养模式的技术性能,并提出优化建议。 6.2 评价方式 6.2.1 经营主体自评
经营主体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技术评价,形成技术评价报告,并建立技术评价档案。 6.2.2 公共评价
成立第三方评价工作组,工作组应由渔业、种植业、农业经济管理、农产品市场分析等方面专家组成,形成技术评价报告,并提出公共管理决策建议。 6.3 评价内容 6.3.1 经济效益分析
通过综合种养和水稻单作的对比分析,评估稻渔综合种养的经济效益。评价内容应至少包括: a) 单位面积水稻产量及增减情况; b) 单位面积水稻产值及增减情况; c) 单位面积水产品产量; d) 单位面积水产品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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