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的战略部署,按照“市统筹、区为主”的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房〔2014〕9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53号)等规定,结合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践行大数据理念,房屋征收工作实行数字化信息管理
充分运用“数据铁笼”手段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实现征收信息并联共享,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指导与监督效率,建设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尤其要通过房屋征收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搭建内部管理信息平台和信息发布查询平台,锁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摸底数据,对房屋征收计划、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监管和统筹,推行征收补偿协议网上签约,切实增强公开透明度,防范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便于实时掌握征收工作情况,确保科学决策。市、区(市、县)两级要高度重视,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房屋征收数字化信息管理制
度的建立与完善和对各区(市、县)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房屋征收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用工作。
二、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计划编制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市、区(市、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于每年一季度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当年在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房屋征收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报送。具体工作由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统筹汇总上报。
三、认真做好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须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为房屋征收补偿提供依据。具体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切实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和统筹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征求市级房屋征收部门意见。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做好统筹工作。
五、扎实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须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五个方面逐一分析预测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不稳定的问题,认真、扎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六、切实做好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保障管理工作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要足额到位,其中货币补偿金额于房屋征收工作启动前的首次专户存储量,应不低于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总成本的30%,专款存入房屋征收专户监督使用;实物补偿量按建设项目的被征收房屋量实际测算落实到位。
七、科学合理确定征收期限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征收期限时,既要考虑征收签约期限,又要考虑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限,以便科学制定征收工作计划。
八、及时依规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
为了强力推进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依照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落实保障并规范使用工作经费,确保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房屋征收工作所产生的工作经费列入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总成本。工作经费包含调查摸底及抽查复核费用、评估费用、劳务委托费用、房屋征收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维护费用、协议网签工作运行费用及其它费用等,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按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财政经费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项目及其指导标准由市级房屋征收、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十、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房屋征收相关服务工作
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确定征收劳务机构及调查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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