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必须”,36条禁令:
一、必须继续强化煤矿瓦斯灾害综合治理。
凡存在下列十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冒险组织生产,否则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一是瓦斯抽采不达标、“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区域防突效果未达标进行采掘活动的;二是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或在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三是瓦斯超限、隐瞒瓦斯超限情况或瓦斯超限不按事故认真追查的;四是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的;五是未按规定设置、维护、使用监控装置,造成监控失效的;六是擅自提高监控断电报警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的;七是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切换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八是瓦斯参数未测定、防突效果未检验或测定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九是不按规定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鉴定或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十是采用抽排风机抽排瓦斯或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二、必须继续强化煤矿水害综合治理。
凡存在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冒险组织生产,否则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一是所开采煤层与含水层关系没有查清楚、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重大水患威胁未消除进行开采或建井的;二是受老空水害威胁的矿井,采掘前未查明积水情况,未超前进行探放水,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威胁的;三是受奥灰水威胁的矿井,采掘前未查明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水头水压、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导水断层构造、岩溶陷落柱等突水异常区,未对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威胁的;四是受孔隙、裂隙水害威胁的矿井,采掘前未对含水层(含水砂层)采取超前疏放等措施,未消除水患威胁的;五是受地表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采掘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与矿井连通的塌陷坑、裂缝、采坑进行处理,未消除水患威胁的;六是不按规定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评价划分或擅自降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管理的。
三、必须继续强化火灾综合治理。
凡存在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冒险组织生产,否则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一是受火区威胁的工作面,采掘前未进行评估验收确认消除风险的;二是直接在受煤田或采空区火区威胁严重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的;三是煤层群开采矿井上覆采空区煤层存在自燃发火可能,下覆
煤层工作面采掘前未采取预防上覆煤层采空区自燃发火的有效措施消除威胁而擅自组织生产,以及回采过程中未实施以灌浆为主的防灭火措施的;四是因煤层自燃、内外因火灾等因素造成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包括回风隅角)一氧化碳超限的;五是在密闭周围、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后部溜子附近等地点使用电气焊作业的。
四、必须继续强化煤矿冲击地压和顶板等灾害综合治理。
凡存在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冒险组织生产,否则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一是未制定并严格落实“基础评价、预测预警、解危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防冲管理”的“六位一体”冲击地压防治措施或大面积冒顶灾害防治措施的;二是违反规程、措施空顶或大面积悬顶作业的;三是未制定并落实露天煤矿边坡或过小窑采空区(火区)采剥等灾害治理措施的。
五、必须继续强化机电运输管理。
凡存在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冒险组织生产,否则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一是机电“三大保护”不齐全或失效的;二是无计划停风停电的;三是提升运输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等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的。
六、必须继续强化煤矿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安全管理。
凡煤矿企业存在下列九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冒险组织基建或生产,否则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一是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要求就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或开工建设的;二是项目未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查,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的;三是进入二期工程前,未按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四是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五是高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六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未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七是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形成瓦斯抽采系统,且瓦斯抽采不达标的;八是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形成永久排水系统的;九是安全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擅自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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