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告知书
各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完整、齐全,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范围和要求
移交本工程项目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场外工程(含道路、管线等)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声像材料),详见《舟山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列入移交范围的档案应是原件,且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要求组卷,确保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自本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可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三、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到市(区)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城建窗口进行建设工程档案备案登记,详细填写《舟山市建设工程档案备案登记表》,主动索取《舟山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告知书》,并转告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2、建设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工作,并按市城建档案馆的接收范围和要求,做好工程档案移交工作。
3、建设单位在组织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4、因故改变或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城建档案馆。
5、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组卷、验收、移交等工作负总责,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指定有相关资格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完成职责范围内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等工作。
6、建设单位如果不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不按规定时限移交工程档案,或造成工程档案丢失、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市城建档案馆服务事项
1、市城建档案馆自收到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项验收,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整改意见书。
2、按浙价服[2007]101号文件规定,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委托进行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培训、咨询,代理整理、组卷等服务。
五、市城建档案馆地址及联系电话 1、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城西河路47号。 2、联系电话:0580-260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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