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党的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在组织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法律法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产经营、领导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深入改造、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使党委会的决策科学化。
(四)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情况,检查廉政建设情况。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党内外人士和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节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第十六条 监狱的监区、分监区设立的基层委员会,劳教所的大队、中队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或相当于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建制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十七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的产生、任期、换届选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劳教人员和生产经营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监狱、劳教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学习政治工作、教育改造和经济管理等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行使权利。
(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重视在一线岗位发展党员。
(五)在监狱的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中队建立党员责任区,开展传、帮、带活动,帮助后进、表扬先进。
(六)坚持群众路线,经常听取群众对党员和支部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领导共青团工作。
第十九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总支、支部委员会应支持监区长、分监区长或大队长、中队长充分行使职权,完成改造和生产等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一)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传达上级组织指示,通报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的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讨论总支、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的奖惩等问题;总支、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制定贯彻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的措施,分析队伍的思想状况,研究部署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的党务工作;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二次;根据中心工作和形势发展的要求,每季度安排一次党课教育。
(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征求党员、群众对支部及成员的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三)坚持报告工作制度,总支、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向全体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坚持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月向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坚持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三节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所属医院、科研所、学校的党组织第二十一条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所属医院、科研所、学校党的组织,按照第三章第一、二节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政治机关
第一节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第二十二条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的领导和司法部政治部的指导下,指导监狱、劳教机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建设。协助司法部政治部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政治委员。
(二)掌握全国监狱、劳教系统警察编制情况,负责提出编制的分配和调整方案,协助司法部政治部管理编制、机构和警务工作。
(三)指导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思想情况,做好宣传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负责警察院校的管理工作,制定队伍培训规划,组织编写教材,培训师资。
(四)做好警种管理工作,了解掌握有关警种建设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抓好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
(五)指导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掌握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建设情况。
(六)指导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执法检查和廉政建设。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违法违纪情况。
(七)指导监狱、劳教机关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协助司法部政治部考核集体一等功,一、二级英模和评选部级先进个人。
第二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党委的领导和司法厅(局)政治部的指导下,开展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工作。掌握各级党组织的情况,指导基层党组织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的生活;指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培训监狱、劳教所的党委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增强党的团结;适时召开政治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政治工作经验。
(二)负责人事工作。掌握了解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情况,检查督促有关人事工作政策、规定的落实;负责提出监狱、劳教所副处级干部的培养、选拔意见,按照局党委的决定,办理副处级干部的任免手续和向司法厅推荐正处级干部事宜。负责科以下干部的调配;协助司法厅(局)政治部管理编制机构和警务工作,做好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档案、工资、福利等项工作;管理警察学校和子弟学校工作。
(三)负责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新时期政治工作任务和队伍的思想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培训宣传教育骨干,检查基层政治学习教育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立功创模活动,负责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一、二等功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报批集体、个人三等功。
(四)负责审核监狱、劳教所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五)负责基层的民主制度建设。结合监狱、劳教工作的特点,研究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决策民主,以及基层监狱、劳教所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民主权利。
(六)负责经常性思想工作。经常分析和掌握队伍的思想情况,根据不同时期形势和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坚持把思想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业务工作中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保证改造和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七)负责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搞好廉政建设,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八)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文娱体育活动。
(九)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以及政治保卫工作。
(十)指导地、市司法局管辖的监狱、劳教所的政治工作。
第三节 监狱、劳教所政治处第二十六条 监狱、劳教所政治处,在监狱、劳教所党委的领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的指导下,开展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狱、劳教所政治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掌握党的基层组织情况,指导党的基层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检查基层党组织集体领导情况,培训党员骨干,总结交流经验;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建立健全党内“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内民主评议党员和争创先进支部以及评选优秀党员活动;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筹办本级党员大会和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管理党费。
(二)负责人事工作。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培养、选拔、调配、任免干部的意见;负责警务工作;管理编制定员、机构设置和考核、调整基层领导班子;负责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录用管理工作;管理福利、优抚工作;管理离退休人员工作;管理人事档案、统计报表工作。
(三)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政治教育制度,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优良传统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落实干部培训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造就一支又红又专的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
(四)负责民主制度建设。根据监狱、劳教工作的特点,组织基层开展政治民主、经济工作民主和决策民主。检查基层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检查督促基层在监管、改造、生产经营决策等重大问题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虚心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及时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申诉和控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经常分析和掌握队伍的思想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指导基层建立健全经常性思想工作制度,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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