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化法制观念,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搞好廉政建设。
(七)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积极培养先进典型,做好奖励工作,宣传先进模范事迹,搞好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工作。
(八)组织群众性的歌咏、演讲、体育、墙报、创作、演出等活动,培养文娱、体育活动骨干,办好警官俱乐部、荣誉室和图书阅览室,做好通讯报道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子弟学校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训师资队伍,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警察院校、医院、研究所的政治机关按照第五节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政治机关干部第二十九条 政治机关干部一般应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在基层工作二年以上,有一定的政治工作经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条 政治机关干部应当做到:
(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命令、指示,严守党的秘密和纪律,党性强、政治觉悟高。
(二)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自觉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头脑。刻苦钻研政治工作业务,努力学习监狱、劳教工作业务和科技知识,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忠于党的事业,恪尽职守,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具有脚踏实地,言行一致,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五)谦虚谨慎,不计名利,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第五节 政治部(处)主任第三十一条 政治部(处)主任主持本政治机关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政治工作。政治部(处)主任应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二条 政治部(处)主任必须根据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及上级的决议、指示、计划、同级党委(组)的决议,依照本条例组织领导所属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着重抓好所属部门干部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章 政治委员会、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 政治委员第三十三条 政治委员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政治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政治上坚定,有坚强的党性,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有较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掌握教育改造和经济管理的有关知识,以及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工作务实,联系群众,善于发扬民主,团结同志,不谋私利,廉洁奉公,为人表率。政治委员必须是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五条 政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和坚持党对监狱、劳教工作的绝对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以及上级组织的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党的工作。掌握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党员队伍管理的要求和措施,有计划地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监狱、劳教工作领导的方法和思路;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检查基层党组织工作情况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情况。
(三)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深入改造、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掌握队伍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和爱护群众。
(四)结合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抓好典型,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典型人物,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乱纪行为。
(五)负责队伍的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
(六)负责所属的政治机关、共青团、工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当与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局长(监狱长、劳教所长)主动商量,互相支持,维护集体领导。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第二节 政治教导员第三十七条 政治教导员在监区或大队党总支(支部)领导下,负责监区或大队的政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治教导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有一定的政策业务水平,政治上坚定,党性强,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有从事基层政治工作的经验和组织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熟悉监狱、劳教工作;工作务实,民主作风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政治教导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九条 政治教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
(二)做好党的总支(支部)工作。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对党员进行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学习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坚持和完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检查党员执行上级组织决议的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三)负责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分监区或中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抓好执法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四)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完成各项任务起保证和服务作用。
(五)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群众对总支(支部)工作和政治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的批评,加强和改进总支(支部)工作和政治工作。
(六)组织好日常考核,奖惩和队伍管理工作。
(七)处理好警民关系,地处少数民族地区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的少数民族政策,搞好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
(八)做好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条 政治教导员在工作中应与监区长或大队长互相商量,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节条 款适用于相当于监区或大队建制单位的政治教导员。
第三节政治指导员第四十二条 政治指导员负责分监区或中队的政治工作,是政治工作在分监区或中队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四十三条 政治指导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政治上坚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改造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不谋私利。政治指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
第四十四条 政治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分监区或中队所属全体成员学习政治,关心国家大事,学习监狱、劳教工作业务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熟练掌握教育改造业务和生产技能,提高完成本职业务的能力。
(二)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了解分监区或中队所属全体成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三)做好党支部(党小组)的工作,对党员进行管理和教育。
(四)做好宣传鼓动工作,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保证分监区或中队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五条 政治指导员在工作中应与分监区长或中队长互相商量,相互支持,积极配合。
第四十六条 本节条款适用相当于分监区或中队建制单位的政治指导员。
第六章 共青团组织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监狱、劳教管理机关中的组织,是监狱、劳教管理机关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监狱、劳教事业的生力军。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分别建立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监狱、劳教所建立共青团委员会,在监区或大队和相当于监区或大队建制的单位建立共青团总支部或支部,在具备条件的分监区或中队和相当于分监区或中队建制的单位建立团支部。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在同级党委、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的产生、人员组分、分工及其任期等均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各级共青团组织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其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党委、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监狱、劳教工作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积极投身于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实践,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把团员、青年培养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各级共青团组织的主要任务:
(一)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监狱、劳教工作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提高团员、青年的政治觉悟。
(二)对团员、青年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党的基本知识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经常了解,分析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协助党组织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帮助团员、青年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教育团员、青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监狱、劳教工作的法规、规章,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带领青年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学习本职业务,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努力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和能手。
(五)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丰富青年的文化生活,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优化团员青年成长的环境。
(六)严格团员管理,执行团的纪律,做好发展团员和对团员的奖惩工作,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向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青年服务。
(七)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组织团员参加党课学习,发现和培养团员、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的发展对象。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司法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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