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务规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需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典当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由典当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质押或者将不动产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一定的典当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利息,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典当款、利息和综合费,赎回典当物的行为。
第三条 典当范围: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不分民族、籍贯、职业,因经营上、生产上、生活上的资金需要,均可以属于个人私有或共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办理典当。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财产不予受理:1、丧失行为能力或精神疾病患者;2、典当物所有权不清;3、典当物来历不明;4、依法查封、扣押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5、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及器皿;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7、典当物价值不满100元人民币者。
第四条 典当受理。典当人将其拥有的动产与不动产,
向典当行办理质押、抵押时,须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与质押物、抵押物的相关材料,经查验有效后方可受理。若发现典当物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条 典当评估。受理的典当物必须经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作价,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典当物的典当金额、当金利率、典当期限和综合费用。若双方对典当物估价有异议,双方可指定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典当人承担。
第六条 典当签约。当票是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经办当票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当票内容,包括典当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典当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估价金额、典当金额;利率、综合费率和典当期限(典当期限最长为6个月),并请典当人阅读当票须知。必要时就当票内容以外的事项签订补充合同,当票和合同应该经过双方签章。
第七条 当物保管。典当物由专职保管人员保管,当物封袋入库,典当人应在当物封袋口签字,房产抵押要求当户购买保险,以明确责任。保管员收到典当经办人交来的典当物时,应认真核对,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同时,
应对典当人与典当物保密,不得擅自动用典当的质押物和抵押物。
第八条 典当回赎。典当人回赎典当物,应在典当期限届满5日内回赎,回赎须凭当票与典当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办理。
第九条 典当息费。典当的质押物、抵押物、息费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起当日期为5天。不满5天起当期,按5天计算收取息费;超过起当期按实际天数计算,典当人可随当随赎。缴交息费期限,规定一个月缴交一次(即当入日开始至30天),逾期缴交每日加收典当金额的5%服务费,当期超过3个月既不缴交息费又不回赎,视为自愿放弃回赎权,按绝当处理。
第十条 典当展期。典当人在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天内,经过双方同意可以展期续当,续当展期一次最长期限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或前一次续当期届满日算起,展期典当时,典当人应结清当期的息费。
第十一条 当票遗失。当票系有价凭证,典当人应妥善保管,倘若遗失,典当人应该及时向典当行申请挂失手续,
经办人员应作挂失记录,补办当票需交纳手续费,凭典当人合法身份证办理。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被他人冒领,典当行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绝当处理。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由典当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和典当款及利息后,剩余部分退还典当人,不足部分向典当人追索。典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自行作价变卖处理,损益自负。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典当物由于本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典当物损失,本公司按照典当款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典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完善,并按照国家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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