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场、公园、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公共汽(电)车场(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
(四)商店(场)、超市、宾馆、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 (五)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新建住宅使用的电梯和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联网;鼓励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的电梯使用单位安装电梯运行图像采集设备。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故障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暂停使用电梯,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七)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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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与其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八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安全检验周期为一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持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原件到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保管、使用电梯专用钥匙。电梯专用钥匙的保管、使用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医院提供患者专用的电梯以及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载人电梯,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不得对在用电梯轿厢进行过度装修。电梯轿厢重量的变动超过额定载荷8%的,属于重大维修,应当委托取得电梯维修资质许可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文明乘梯,保护自身安全,不得妨碍他人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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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技术评估,作为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的依据: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能耗严重超标的。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电梯,其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技术评估,并在之后每五年进行一次技术评估。 第四章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确认,确保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内有能力保障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安全。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电梯,应当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并与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联网。
第二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所维护保养电梯的技术状况,将下列内容纳入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施工性质、内容、执行的标准和要求; (二)日常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频次; (三)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任; (四)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第二十五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电梯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定并执行日常维护保养计划。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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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针对每部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日常维护保养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四年。
第二十六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按照本单位作业指导书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验,并作书面记录。自行检验应当由本单位的电梯检验人员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并在维护保养的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名称及应急救援电话。
除不可抗力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电梯所在地在城区的,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并进行救援;在其他区域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进行救援。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应当将乘客被困故障情况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故障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对所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型电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作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以外办理工商登记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向本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实行年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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