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其不具有效力是自始确定的,不会因其他行为而产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合同并无违法性,只是效力尚不确定,法律并不强行干预,而将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
153、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欠缺某种生效要件,是否有效未确定,可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不必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行为或者一定事实来确定合同效力。
154、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合同
155、 合同履行的主休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和一方(履行受领人)。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代理。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56、 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57、 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依照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
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克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58、 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59、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承包商认为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而建设单位则认为应该以鉴定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60、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161、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62、 对计价方法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变更引起的纠纷:工程量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工程质量标准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2.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3.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163、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发承包人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164、 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只有经过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才能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工程师的确认以签证为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工程师对于已完工程进行签证,建设单位就要支付这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 165、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166、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67、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68、 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应当先履行
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69、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是在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能通过诉讼外的其他方式来行使。
170、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71、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狭义的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变更
172、 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效力仅及于发生变更的部分,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的为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 173、 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合同转让类型有: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况转让合同转让的特征: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合同转让的核心在于处理好原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原合同当事人中的转让人与原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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