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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历年司法考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9 18:37:0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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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选项D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95、 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

D.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潘某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其不能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只能请求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据此可知,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以相应扣减全部赔偿额,即无须再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选项C错误。《保险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可知,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不能以潘某的名义行使。

选项D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不足以弥补的损失,潘某可向刘某请求赔偿。

96、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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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多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案中,全体合伙人并未委托甲、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合伙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一并执行。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就委托投资失败一事,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97、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B.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D.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乙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合伙企业,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乙,乙出卖房屋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选项B正确。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房屋过户至了丁名下,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选项C错误。丁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违反协议的约定,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98、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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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据此可知,戊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须合伙协议有约定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选项B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可知,亏损不是解散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戊不可以此为由要求解散合伙企业。

选项C、D说法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向甲或乙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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