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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6/1/4 21:54:24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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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伤亡事故扩大或造成二次伤害,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

一、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安全生产办公室: 2、机构设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部: 信息联络组: 救护组: 保工组: 事故组:

二、相应职责:组长:全方面辅助应急救援准备与实施工作。 (一)信息联络组职责:

1、负责与各级领导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保持通讯系统通畅,做好通讯记录。 (二)事故组职责:

负责下达发出警报、抢修令,召集抢修队,动员全体人员进行抢救、抢险工作。

(三)保工组职责:

组长:负责组织发出警报,人员及重要物资撤离危险区域,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标出明显警示,组织按方案进行抢修,受组长指挥。 (四)救护组职责:

组长: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受组长指挥。

三、信息联络

公司办公室电话: 安全处电话:

消防报警电话:119 公安:110 急救:120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电话:

四、救援程序

1、 应急救援:1)工程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制定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起重及机械伤害、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2)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员工进 行应急救援演练; 3)急救援预案要求,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2、应急救援准备

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由安全科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演练,检查应急准备工作的充分性;

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备足、备好应急救援工具盒应急用品,做好预防准备。

实行施工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程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 3、应急救援措施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伤亡事故的报告

轻伤事故的报告: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后,应有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有项目经理在当日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并计算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一般事故的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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