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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9 1:54:06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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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可作为出资,故丁以其管理才能作为出资是合法的。

(2)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依《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合法有效。

(3)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归其他合伙人共有。

(4)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

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七.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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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八.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学习的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2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

(1)本案中胡某对王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分)前述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1分)为什么?(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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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1分)为什么?(2分)

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九. 甲和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6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两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买下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意多出钱。于是,丙便对乙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甲,说他的台式电脑的显示器出了毛病,图像有点模糊,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点犹豫,但是考虑到自己和丙的关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打了电话。甲信以为真,便在电话里告诉乙说,如果电脑的显示器坏了,可以降低价格把电脑卖掉。于是,乙便以1000元的低价将电脑卖给了丙。 [问题]

(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1分)效力如何?(2分)乙、丙买卖电脑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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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1分)简述有关法律对此的规定。(2分)甲可以要求乙、丙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十.1994年2月12日,21岁的林某与邻居家11岁的夏某到街上玩,正遇见福利奖券抽奖活动,林某摸了几张均没有中,于是让夏某摸一下,但是夏某没有带钱,林某当即地给他2元,夏某表示回家后还给他,林某说不用,结果,夏某摸到一张价值1万元的奖券,此时,林某声称夏某只是一个小孩,不知道摸奖的意义,并且这张奖券是他出钱给夏某摸得,所以最终应当归属与林某。他愿意支付夏某1000元劳务费。夏某的父母不同意,最后起诉到了法院。 试问:

(1)林某交给夏某2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林某交给夏某2元钱的行为是赠与行为。因为林某在此之前既没有表示让夏某帮他摸奖,而且当夏某表示回家后归还时,夏某已经表示了放弃的意思,所以是赠与行为。

(2)夏某摸奖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夏某的摸奖行为有效。因为,夏某虽然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一方面,在其摸奖的过程中,始终有成年人林某的陪同,所以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依据《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的规定,夏某利用2元钱进行摸奖的行为属于与其智力等状况相适应的活动,应认定在摸奖的时候具有了行为能力,所以夏某的行为是有效的。

十一.案情:2000年冬,李明的妻子发高烧,急需送医院,故在公路上等汽车。但因当日下过大雪,路面结冰,极为难行。李明等候多时,未见汽车。半小时之后,李明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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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个体出租车,但该车已挂出“停止营业”的标志,司机王兵准备开车回家休息。李明说明自己的妻子要赶快送往医院,恳求王将其送至医院。王说自己不想做活了,且路滑难行,为此本不想送人,但看到人命关天,也只好送送了。但约定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且加倍收费。李明因急于赶到医院,表示同意。车行六公里左右,因前方车辆行驶缓慢,王遂将车驶入人行道准备超车,但因路面太滑,刹车失控,撞伤一行人蒋大山,并撞在路边的电线杆子上,使李明头部受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李明要求司机王赔偿,蒋也要求王赔偿。王兵提出,他事先与李明有约定,对此事故一概不负责任,车身的损坏及对蒋的损害都应由李明一个人负责。为此,李明诉至法院。问题:

1.分析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4分)

李明和王兵之间达成一种运送合同,承运人应及时、安全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王兵的错过使李明的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李明的健康权。

2.当事人之间约定“如有意外,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为什么?(6分)

李明与王兵间达成了免责条款,但这一免责条款无效:违反了自愿、公平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免责条款时,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对方的迫切需求和缺乏经验,而强迫对方接受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条款,否则,构成显失公平条款。该条款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不能通过设定免责条款而加以免除。该条款排除了被告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3.根据本案中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李明作为原告,可以提出哪些要求?(5分)

由于王兵的过错使李明的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李明的健康权。李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免责条款或确认免责条款无效。李明可以主张王某违约,也可以主张王某侵权,从而使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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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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