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4积极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6.3.5发现和及时消除重大隐患者,表现突出的。 6.3.6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人员物资损失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项目部/工区给予经济处罚:
1)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用、变卖或损坏的照价赔偿。 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在材料站、仓库、现场工棚等易燃场所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而使用汽油、柴油等易燃品的,对有关人员罚款300元/人次。
3)对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态度马虎玩忽职守的施工队或个人进行必要的罚款,扣除质安风险抵押金10%。
4)因管理不善而丢失,损坏消防器材的,视情节进行相应罚款100元至300元。
5)灭火器喷嘴堵塞,压力不足未及时报告,或为应付检查把演习后报废的灭火器重新配置,工作不负责任的相关人员以及连续一个月未对灭火器进行保养擦拭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6)值班人员脱岗,擅离职守的罚款200元。
7)对发生大小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的班组或个人扣除责任人员质安风险抵押金50%。
8)违反用电管理制度所述条款的相关指挥性违章人员和行为性违章人员罚款300元。
第七章 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7.1 凡项目部驾驶员,全年无违章无事故,能够完成任务,保养车辆好,除公司奖励外,分公司、项目处每年给予奖励200元。
7.2 按照公司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全年无违章、无事故,安全行驶二万五千公里的驾驶员,可参加公司先进驾驶员的评比。
7.3 对有违章,经常不参加交安例会的驾驶员,每次处罚100元。 7.4 对不爱护车辆及车辆保养不当的处罚100元。
7.5 对发生主要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按照公司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外,并处罚款300元。
对发生同等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按照公司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外,并处罚款200元。
对发生次要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按照公司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外,并处罚款100元。
7.6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鉴定部门确认承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应依据造成的损失经保险公司责任赔偿后,剩余费用个人应承担50%,并在处理事故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同时扣除当月有关奖励及不参加年终的先进评比。
7.7 对车辆保管人员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并处罚300元。
7.8 造成责任性机械事故的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7.9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7.10 对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责任自负,并处罚300元。 7.11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处罚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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