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120元,二类区月人均210元,三类区月人均35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110元至220元,二类区每月195元至360元,三类区每月330元至510元(见附件1、2)。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85%增加退休费。
这次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中央有关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单位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标 准 职务(技术等级) 省部级以上 厅局级 县处级 乡科级 技师以上 科员以下 110 高级工以下 附件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标 准 一类区 岗位等级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220 一级至二级管理岗位 二级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190 三级至四级管理岗位 五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160 五级至六级管理岗位 八级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七级至八级管理岗位 一级至二级技术工岗位 十一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 九级至十级管理岗位 三级及以下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10 195 330 130 225 370 260 430 300 510 360 二类区 三类区 195 330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220 190 160 130 360 300 260 225 510 430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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