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
主观题
(2014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文、武、军系亲兄弟,其父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军手中,文、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军不同意。2013年3月,文、武到某省甲县法院(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军,要求分割父亲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文、武与军达成调解协议: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军所有,军分别向文、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军未向文、武支付上述款项。文、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文、武与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武。军欠文、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军的朋友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祖斌的朋友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祖斌已经去世以及文、武与军进行诉讼的事。③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问题:
1.在不考虑有福、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文、武与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军主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如果文、武与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文、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如果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
1
2.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权利,在文、武与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第一,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二,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有福的执行标的异议,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即甲县法院;3)有福作为原告,文、武作为被告,如果军反对有福的主,军也作为共同被告。
3.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权利,在文、武与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益友作为原告,文、武、军作为被告;2)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3)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6个月提出。
4.钱进军如果要对其对军所享有的那5万元债权主权利,在文、武与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因为其条件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的债务。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本案中军为自然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本案中有三个申请人对军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本案中钱进军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本案中钱进军对军享有的就是金钱债权。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本案情形与此相符。
(2013年)
案情: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某唆使龙、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家兄弟在7日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问题:
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
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答案
1.【解析】本题考查起诉状与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容。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和住所。”《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参考答案】 A.起诉状的结构与容
(1)原告(钱某)的、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律师)、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2)被告(龙、虎)的、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
①请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2.5万元。 ②请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5000元。 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某与钱某因合伙经营五金店理念不合,某唆使龙、虎兄弟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并且造成了精神损害。
(5)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证人和住所):
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 B.一审判决书的结构与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2. 【答案】乙市中院应当将本案全部发回甲县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只列原一审当事人,不列某。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答案】甲县法院重审案件时,应当注意几点特殊事项: (1)不能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2)甲县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法庭成员不得参加新合议庭。
(3)甲县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如果当事人第二次提起上诉,乙市中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之规定,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
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