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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 附录17 中文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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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1-二氯乙烯 以部分废除的方式,本法规不适用于: CAS 编号:75-35-4 (a) 指令2001/82/EC和指令2001/83/EC所定义的医药和兽EC 编号:200-864-0 药; (b) 指令76/768/EEC所定义的化妆品. 注释:对于1,1,1-三氯乙烷;三 氯甲烷 (CAS 编号:71-55-6;EC 编号:200-756-3)和碳的四氯化物-四氯化碳(CAS 编号:56-23-5;EC 编号:200-262-8),法规No. 2037/2000/EC已经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为避免重复,所以将从该附录中删除。 40. 符合理事会指令67/548/EEC1 其本身或其混合物不得用于气雾发生器投放市场,用于公易燃性准则的物质,被划分为可众娱乐及装潢目的,例如: 燃,易燃和极易燃三类,无论其是- 主要用于装潢的金属闪光片 否出现在法规No. 1272/2008/EC - 人造雪和人造霜 (CLP法规)附件VI的第三部分中。 - 狂欢时用的气垫 - 喷射彩条 - 仿真排泄物 - 聚会时用的号角 - 装饰彩屑及泡塑 - 人造蛛网 - 臭气弹 2.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上述气雾发生器的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仅供专业人士使用”。 3. 以部分废除的方式,第1和第2条不适用于指令75/324/EEC (OJ L 147, 9.6.1975, p. 40.) 第8(1a)条所提到的气雾发生器。 4. 第1和第2条所提到的气雾发生器,除非符合既定的要求,否则不能投放市场。 41. 六氯乙烷 CAS 编号:67-72-1 EC 编号:200-6664 42. 10—13个碳原子的烷烃;短链氯代石蜡(SCCPs) CAS 编号:85535-84-8 EC 编号:287-476-5 43 偶氮染料和偶氮 不得作为意图用于有色金属材料的加工处理的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 如果用作物质或其他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且其含量超过1%(w/w),以下用途,则不得投放市场。 - 金属加工 - 皮革保养剂 1. 由一个或多个偶氮基团还原裂解产生的偶氮染料,它会释放出一个或几个本法规附录8中所列出的芳香胺,根据附录10列出的检测方法,其在成品或已染色部分中达到可检出浓度,大于30mg/kg(即:0.003%,w/w),则不允许用于可能会与人类皮肤或口腔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及皮革物品,例如: 11

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毛发,头套,帽子,尿布及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 鞋靴,手套,手表表带,手提包,钱夹,公文包,椅套,可挂在颈部的挂包, - 布或皮革制玩具及以布或皮革作服装的玩具 - 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纱线和其他纤维物品 2. 此外,第1条中所提到的纺织品和皮革物品,除非它们符合其中所提的要求,否则不允许投放市场。 3. 包含在本法规附录9‘偶氮染料列表’中的偶氮染料,不允许投放市场或以质量浓度超过0.1%的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的形式用于纺织品和皮革的染色。 1. 以下形式不得投放市场, 44 联苯醚的五溴代衍生物- 物质 C12H5Br5O - 质量浓度高于0.1%混合物 2. 如果该物质在物品或阻燃部分中质量浓度高于0.1%,则该物品就不能投放市场 3. 部分废除的方式,第2条不适用于以下: - 2004年8月15日前已经在使用的物品 - 欧盟指令2002/95/EC规管范围内的电子电器设备。 1. 以下形式不得投放市场, 45. 联苯醚的八溴代衍生物- 物质 C12H2Br8O - 质量浓度高于0.1%混合物 2. 如果该物质在物品或阻燃部分中质量浓度高于0.1%,则该物品就不能投放市场 3. 部分废除的方式,第2条不适用于以下: - 2004年8月15日前已经在使用的物品 - 欧盟指令2002/95/EC规管范围内的电子电器设备。 不允许该物质或以质量浓度等于或高于0.1%的混合物组分的46. (a) 壬基酚 C6H4(OH)C9H19 形式投放市场,用于下列目的: CAS 编号:25154-52-3 (1) 工业和公共机构清洁,以下情况除外: EC 编号: 246-672-0 - 受控密闭干洗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b) 乙氧基化壬基酚(C2H4O) - 专业处理洗涤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nC15H24 O (2) 家用清洗; (3) 纺织品和皮革加工,以下情况除外: - 不排入废水的加工, - 专业加工系统,其加工用水在有机废水处理前,经预处理完全除去有机成分(羊皮脱脂); (4) 乳化剂,农用乳头浸沾消毒液; (5) 金属物品,以下情况除外: -受控密闭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6) 纸浆和纸张的制造; (7) 化妆品; (8) 其他个人护理用品,以下除外: - 杀精子剂 (9) 杀虫剂和生物农药中的复合赋形剂。但是,国家授权的含有乙氧基化壬基酚的杀虫剂或生物杀灭产品例如2003年7月17日之前授权的复合赋形剂,不受此限制条件的要求直达其失效。 1. 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如果当其47. 水泥(六价铬) - 12

48. 甲苯 CAS 编号:108-88-3 EC 编号:203-625-9 49. 三氯苯 CAS编号:: 120-82-1 EC 编号:204-428-0 脱水时,以水泥总干重计,含有0.0002%以上的可溶性六价铬。 2. 如使用还原剂,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的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标注以下信息:包装日期,保持还原剂活性以及保持可溶性六价铬含量低于第1条所述限量的适宜条件和期限。 3. 以部分废除的方式,第1和第2条不适于在受控密闭及全自动工艺流程中,完全由机器处理,其流程中无与皮肤接触可能的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 不允许该物质或质量分数等于或高于0.1%的胶黏剂和喷涂油漆投放市场,直接销售给一般公众。 不允许该物质或以质量分数等于或高于 0.1%(w/w)的混合物投放市场,以下情况除外: - 合成用的中间体;或 - 在闭合化学用作氯化反应处理溶剂;或 - 用于生产1,3,5-三硝基基-2,4,6-三氨基苯 (1,3,5-trinitro-2,4,6-triaminobenzene;TATB) 1. 2010年1月1日开始,如果填充油含有下述成分,不允许投放市场和生产轮胎或轮胎零件时使用: -超过1mg/kg的BaP 或 -总量超过10mg/kg之所有表列的PAHs 根据IP346:1998(未使用润滑底油和石油沥青中PCA含量测定法——二甲亚砜折射提取法)萃取方法所得PCA质量分数小于3%时,倘若满足BaP限量要求,且被列入PAH目录,与PCA萃取的测量值的相关性,被生厂商或进口商每六个月或每次操作更改时进行控制,上述含量限制不在适用。 2. 再者,2010年1月1日以后制造的再生胎及胎面所含填充油如超过第1条限值者,将不得投放市场。 根据ISO 21461(硫化橡胶——硫化橡胶中芳香烃油成分鉴定标准),如果硫化橡胶混合物中Bay质子百分比低于0.35%,上述限量不在适用。 3. 由于损毁而翻新的轮胎,如果填充油含量没有超过第1条中规定的限量,则第2条不再适用。 4. 本法规中指的“轮胎”是指以下条件涵盖的车辆轮胎: - 欧盟2007年9月5日颁布的2007/46/EC指令框架认可的机动车辆及其拖车。 - 欧盟2003年5月26日颁布的2003/37/EC指令承认的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及其拖车,可互换拖的机械以及他们的系统,部件和单独的技术单元,和 - 欧盟2002年3月18日颁布的2002/24/EC指令相关认可的2轮或3轮机动车辆和取代92/61/EEC指令。 50. 多环芳烃(PAH) (a)苯并芘 (BaP) CAS 编号:50-32-8 (b) 苯并芘 (BeP) CAS 编号:192-97-2 (c) 苯并蒽(BaA) CAS 编号:56-55-3 (d) 屈 (CHR) CAS 编号:218-01-9 (e) 苯并荧蒽 (BbFA) CAS 编号:205-99-2 (f) 苯并荧蒽 (BjFA) CAS 编号:205-82-3 (g) 苯并荧蒽 (BkFA) CAS 编号:207-08-99 (h) 二苯并蒽 (DBAhA) CAS编号:53-70-3 13

51. 下列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或其它涵盖此物质的CAS-和EC-No.)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 (DEHP) CAS 编号:117-81-7; EC 编号:204-211-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CAS 编号:84-74-2; EC 编号:201-557-4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BBP) CAS编号:85-68-7; EC编号:201-622-7 52. 下列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或其它涵盖此物质 CAS-和EC-No.)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NP) CAS编号:: 28553-12-0; 68515-48-0 EC编号::249-079-5;271-090-9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DIDP) CAS编号:: 26761-40-0; 68515-49-1 EC编号::247-977-1; 271-091-4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CAS编号:: 117-84-0; EC编号::204-214-7 53. 全氟辛烷磺酸化合物(PFOS) C8F17SO2X X=(OH, 金属盐 (O-M+),卤化物,氨基化合物以及其它衍生物包括聚合物。 1. 不可作为玩具或儿童护理品的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假如其浓度大于或等于塑化物质之0.1% (重量百分比)者。 2. 玩具或儿童护理品所含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浓度高于塑化物质之0.1% (重量百分比)者不应置于市场。 3. 欧盟委员会应于2010年1月16日前,依据新的物质和替代品的科学资讯评估相关规定,并据以进行修正。 4. 在此目的的基础上,“儿童护理品”指任何为了帮助儿童睡眠、娱乐、喂食和授乳的产品。 1. 不可作为玩具或儿童护理品的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假如其浓度大于或等于塑化物质之0.1% (重量百分比)者。 2. 玩具或儿童护理品所含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浓度高于塑化物质之0.1% (重量百分比)者不应置于市场。 3. 欧盟委员会应于2010年1月16日前,依据新的物质和替代品的科学资讯评估相关规定,并据以进行修正。 4. 在此目的的基础上,“儿童护理品”指任何为了帮助儿童睡眠、娱乐、喂食和授乳的产品。 1. 不得作为物质或其浓度不低于50mg/kg (0.005%,w/w)的混合物投放市场。 2. 在半成品或成品中,或它们的部件中,以含有PFOS的 结构或特殊部件的局部结构计算,浓度不得等于或高于 0.1%,对于纺织品和其它有涂层的材料,PFOS的量不 得等于或高于 1μg/m2,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3. 以部分豁免的方式,,第 1 节和第 2 节不适用于以下条目,也不得适用于制作它们的物质或混合物: (a) 照相平版印刷工序的光阻或抗反射涂层; (b) 用于胶卷、相纸或印版的照相涂层; (c) 非装饰性硬六价铬镀层的抗雾剂,或受控制的电镀系统的润湿剂,其中 PFOS 排放到环境中的量采用在理事会2008/1/EC 指令相关的最佳技术来降到最低; (d) 液压机液体。 4. 通过第 1 节减量使用的方法,在 2006 年 12 月 27 日之前投放市场的泡沫灭火剂可使用直到 2011 年 6 月 27 日。 5. 部分豁免的方式,第2条不适用于2008年6月27日之前已经在欧盟内使用的物品。 6. 第 1 节与第 2 节的应用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第 14

648/2004 号法规不相违背。 7. 一旦获得有关更用途和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详细的 新信息,委员会应当对第 3(a)至(d)节的每种减量方法予以审查,所以: (a) 当使用更安全的替代物质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 时,将尽快逐步停止 PFOS 的使用; (b) 减量使用只允许对关键的使用继续,当其更安全的 替代物质不存在且寻找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所做的 努力已经被报道; (c) 采用最佳技术将 PFOS 排放到环境中的量降低到最少; 8. 委员会应当对当前正在进行的对全氟辛酸(PFOA)和相关的物质的风险评估活动和获得更安全的替代物质 或技术的可能性予以继续审查,并提出所有必要的措施 来降低风险,包括禁止销售和使用,特别是当技术和经 济上可行的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已经找到。 54.二乙二醇单甲醚(DEGME) CAS 编号:111-77-3 EC 编号:203-906-6 55. 二乙二醇单甲醚(DEGBE) CAS 编号:112-34-5 EC 编号:203-961-6 假如该物质作为供应给广大公众的油漆,脱漆剂,清洗剂,自我抛光乳剂或者地板密封剂的组成成分并且浓度等于或大于0.1%时(重量百分比),2010年6月27日以后不得投放市场。 1. 假如该物质作为供应给广大公众的气体喷雾器中的油漆,脱漆剂的组成成分并且浓度等于或大于3%时(重量百分比),2010年6月27日以后不得首次投放市场。 2. 2010年12月27日之后,含有DEGBE并且不符合第一条的气体喷雾器里的油漆和脱漆剂不得投放市场以销售给公众。 3. 2010年12月27日之后,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对于含有DEGBE并且浓度大于或等于3%的油漆包含喷涂油漆,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其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不能用于油漆喷涂设备中”。 1. 作为销售给公众的混合物的组成成分,如果MDI浓度大于或等于0.1%,2010年12月27日以后不得投放市场,除非供应商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其包装: (a) 包含符合89/686/EEC指令要求的保护性手套。 (b) 在不与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法规违背情况下,必须有清晰可见且难以擦掉的标记: “ - 对于二异氰酸酯敏感的人使用这个产品时,可能会有过敏反应。 - 患有哮喘,湿疹或者皮肤问题的人应该避免与本品接触,包括皮肤接触。 - 本品不能在通风条件差的时候使用,除非使用含有合适气体过滤器(例如符合EN 14387标准的A1型)的保护面具。” 56. 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MDI) CAS 编号:26447-40-5 EC 编号:247-714-0 15

2. 部分豁免,第1(a)条不适用于热溶胶。 57. 环己烷 CAS 编号:110-87-7 EC编号:203-806-2 1. 作为包装尺寸大于350g的氯丁橡胶基压敏胶的组成成分,其浓度不得大于等于0.1%,否则在2010年6月27日后不得首次投放市场销售给公众。 2. 含有环己烷的氯丁橡胶基胶黏剂,假如不符合第一条要求,在2010年12月27日之后不得投放市场供给公众。 3. 2010年12月27日之后,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对于投放市场上销售给公众的含有环己烷并且浓度大于或等于0.1%的氯丁胶,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其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 “在通风条件差的时候,本品不得使用。 本品不得用于地毯铺设。” 1. 作为用于固体肥料(单一或复合)的物质或者混合物的成分(浓度以氮计超过28%)在2010年6月27日后不得首次投放市场,除非这种肥料符合2003/2003/EC号法规的附件III设定的关于高含氮硝酸铵肥料的技术规定。 2. 2010年6月27日之后,除了供给以下特定的人,作为物质或者硝酸铵态氮含量大于等于16%的混合物不等投放市场: (a) 下游用户和分销商,包括根据93/15/EEC指令获得证书或授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b) 农场主用于农业活动,不管是全职的还是兼职的,而且与土地面积无关。 为了明白这一小段: (i) “农场主”意思是指一个或一群自然人或法人,不管根据当地法律,法律地位是授予一群人和其中成员,根据条约第229条,这些人定居于欧盟境内并从事农业活动, (ii)“农业活动”是指生产,喂养和种植农业产品包括收割,挤奶,饲养为耕种目的饲养动物,或者根据欧盟第1782/2003/EC号法规保持农田处于良好的农业和环境状态; (c) 从事专业活动例如园艺,温室里植物种植,公园,花园或者运动场,森林维护或者其它类似的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3. 但是,对于第2条的限制,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社会经济原因,对于投放本国市场的物质和混合物,其中硝酸铵态的氮含量限值最后可以上升到20%。他们应该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它相关成员国。 除漆剂中含量不得超过0.1% 58. 硝酸铵 (AN) CAS 编号:6484-52-2 EC 编号:229-347-8 59. 二氯甲烷 CAS 编号:75-09-2 EC 编号:200-838-9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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