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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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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唐律疏议?职制》规定:“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 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分析】唐朝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有关国家政 权组织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法规,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格用以“禁违止邪”, 是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后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称为 “永格”;式是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及具体办事规则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的公 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律、令、格、式彼此既相互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起到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 用。其中,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从消极 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一断于律”。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 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法律典籍:《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

【分析】《武德律》为高祖武德年间制定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端。它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 条新格制成,其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分为12篇,除对流刑和居作的刑制作了一些修改外,没有太多 变化。武德年间还制有《武德令》和《武德式》。

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经过11年的时间,完成并正式颁布《贞观律》。《贞 观律》以《开皇律》为基础,篇目一仍其旧,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贞观律》增设加役流为死刑减等 后的刑罚,并缩小了因缘坐而处以死刑的范围,大幅度减少了适用死刑的条文,“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贞观年间 还编订了《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奠定了唐朝法制的基本格局。

唐高宗永徽元年(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再度修订法律,并于次 年制定颁布《永徽律》,共12篇,502条。《永徽律》实际上是《贞观律》的翻版,仅对一些字词做了改动。 永徽三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奉命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证解释,赋予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 力,并将疏议附于律条之后合编,称为《永徽律疏》。疏议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 源,叙其沿革,而且引证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 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具社会影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 盛况。

唐律继承了古代立法的传统,将各种基本法规熔为一炉,采取刑事立法的形式,除《名例》篇外,全部 律条连同注、疏议和问答,都围绕着“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阐发和答疑。唐律的结构,包容了 近代刑法之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首篇《名例》,根据《唐律疏议》:“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 例”,分别指适用刑罚的各种罪名和定罪量刑的通例,大致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而第2篇至第12篇 则相当于近代刑法的分则,分别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各篇规定的内容为:《卫禁》主要规定对皇帝、宫殿、太庙、陵墓等的警卫,及关津要塞和 边防的保卫;《职制》主要涉及职官及其职责、程序、公文递送等方面的职务犯罪和一些非职务犯罪;《户 婚》主要规定户口、家庭、婚姻、赋役、土地管理等方面的犯罪内容;《厩库》主要规定马牛的供养使用以及 兵甲、财帛、仓库的保护;《擅兴》主要是关于军队的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工程兴造方面的法 律;《贼盗》主要规定谋反、谋大逆、恶逆等十恶方面的犯罪和杀人、强盗、窃盗等重大刑事犯罪及相应的 刑事责任;《斗讼》主要规定斗殴犯罪和告讼犯罪;《诈伪》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的法律;《杂律》的内容 涉及面较宽,为不便于列入其他篇目的犯罪规定,在唐律中主要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主要规定市场管 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犯罪和处罚;《捕亡》是关于追捕 逃犯、逃丁、逃兵和逃奴婢的法律;《断狱》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唐玄宗开元年间,由李林甫等人主持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颁行刊定天下,

称为《开元律》。在内容上,其对前代律典所作的兴革,现尚难论定。

《唐六典》是玄宗开元年间(713—741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唐六典》以《周礼》为 指导和模式,采取了“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修订方法,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 共30卷。内容涉及三师、三公、三省、六部、各寺、监直至州县等40余个国家机关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 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中国法制史 俸禄、

休致、执掌等方面。有关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唐 六典》是记载唐朝官制的重要文献,对于后世王朝的行政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宣宗大中年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条之后,即 “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共1 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从而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编修刑律的传 统体例,形成“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形式,对宋王朝制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分析】唐律的特点主要包括:

第一,“一准乎礼”。唐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 禁,著在刑书。”唐律无论是其律条,还是对律条的注疏,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的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 心内容——三纲五常。

第二,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晋、北齐修律得以精简。唐朝在前律的基础 上再行精简,定律12篇,共502条。凝练概括,又严密周详。

第三,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大为轻省,死刑、流刑大为减少。除涉及礼教的犯罪 夕卜,比后世明清律的处刑为轻。

第四,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的篇章结构井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练明确,用语确切 简要,逻辑严谨缜密,疏议得当精深,显示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

唐律的历史地位表现为:

其一,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它产生于经济、政治和文化鼎盛发 展的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因而成为传统法典的楷 模,在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其二,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 影响。如朝鲜高丽王朝十世纪初颁行的《高丽律》,其篇章和内容皆取法于唐律,《高丽史?刑法志》载: “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本八世纪初制定的《大宝律 令》和《养老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正如日本学者所言:“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再 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越南李朝太尊时期的《刑书》

〈1042年)和陈朝颁布的《国朝刑律》(1230 年),其原则、内容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亦占有重要地位。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分析】其一,区分公罪与私罪。规定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不缘公事,私自 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为“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其二,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唐律把_:人以上的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其中心环节 是对共犯区分首犯与从犯:“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造意者为首犯, 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在家庭成员的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参与的共同犯罪中, 以长官为首犯。可见唐代共犯原则体现了家族主义对刑法的影响,浸透了礼教及宗法观念。

其三,合并论罪从重。凡一人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罪者,从重者论,但不累加处刑,“二罪以上俱发,以 重者论”。由此而言,唐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也就是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 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犯有其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 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其四,自首减免刑罚。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第一,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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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做自首,《名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即自首者不追究其 刑事责任。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 唐律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第二,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享受自首的待遇。凡“于人损伤,于物 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 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第三,自首者虽然可以 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须按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第四,对自首不彻底行为 作了严格规定。对犯罪分子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不作彻底交代的,叫“自 首不尽”。《名例》规定,凡“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此外还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者, 免其余罪。

其五,类推原则。《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 以明重。”指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 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疏议》举例: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杀死 闯入者,依律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都不论罪,致伤更不能论罪。此为“举重 以明轻”。律文又举例说明处理已杀已伤期亲尊长的案件,唐律中并无相应条文,但是可以比照“谋杀期 亲尊长斩”的规定对已杀已伤期亲尊长应处以斩刑。此为“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 重”确立了类推的原则和方法,体现了唐律律文简约的风格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其六,老幼废疾减刑。唐律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一是70岁以上、15岁以下 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二是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 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三是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其七,累犯加重。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更犯累科,即犯罪已被告发或已配决者,重又犯罪的要加重 处罚。《贼盗》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两千里;三犯流者绞。”即前后三次犯应 处徒刑的罪,不是按其中最重的一次处刑,而是处以流刑两千里。其他犯罪均以此类推。

其八,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唐律详细规定了贵族官员犯罪的议、请、减、赎、当等特权制度:议即 “八议”,规定:犯死罪者,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们集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最后由皇帝裁决;犯流以下罪,依律减一等处刑。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请的规格低于议,指皇太子 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和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上请 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赎的范围为:“诸应议、请、减及九品 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但对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 用。当指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

其九,同居相隐不为罪。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 妻,皆可相互容隐犯罪;部曲、奴婢须为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其隐)。为同居相隐范围内罪犯通风报信 者,亦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非同居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 不用此律。

其十,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奴 婢的法律地位卑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此外,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 处理。

十一,化外人有犯。《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 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 人相犯,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唐朝还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做岀具体规定,如外 国人非法入境,与中国人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比照中国人非法出境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治罪。外国人因出 使进入中国境内而从事货物交易活动,计赃准盗论。

十二,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断狱》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 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即案件“事有疑似处断难明”的,审理时应依所疑之罪,令其依法收赎。法官对 于疑罪可以各持己见,展开异议,但不得超过三次。

■五刑制度

【分析】隋律确立五刑制度后,唐律沿袭之,只是在流刑上有所改变。具体内容为: 第一,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等,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第二,流刑。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各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两千里、两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 皆劳役一年。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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