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提纲
张严方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
1992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 着手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最终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 0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该法经过2013年修订,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修改的《消保法?)条文由原来的五十五条增加到修订后的六十二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最大化的原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反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
《消保法》实施(1994年1月1日)已近20年。如今,消费己经成为推进经济增长的最强动力,但消费者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维权的困难都表明经营者尚未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尊重。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进」步完善消费立法是社会需要。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
自实施以来,?消保法》对于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处行为不端的经营者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近2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消费的内容和消费的方式都远非《消保法》实施之时所能比拟的。-方面,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了消费者的各种需求:但另二方面,消费市场仍有待规范,经营者处于明显强势地位,对消费者利益尊重不够。在这样」种社会经济背景之下进行《消保法》修改应当坚持何种指导思想,值得思考。新修改的《消保法》第五条增加一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就是对消法指导思想的发展。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学界针对《消保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多研讨。引发这种争论的原因主要有二:→是认为《消保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够清晰;二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某些类型的纠纷是否属于消费纠纷的争议,如医疗纠纷、教育纠纷、价格高昂商品(如别墅、游艇、私人飞机)的买卖纠纷。另外,金融危机爆发后引起关注的金融领域消费者是否应在《消保法》保护范围之内也是近来争议较高的主题。
五、消费者权利的充实与完善
《消保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安全
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权。新修改的《消保法》进→步完善消费者权利制度,是《消保法》修改的核心所在,具体的修改和完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同时,在对应的经营者义务→章中增加了第二十九条,规定更为详细。此外,在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进→步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目的都在于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力度。但是,在实践中如何举证和要求索赔尚存在较大困惑。
(二)增加消费者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尽管该条内容出现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但并不影响该条是消费者权利的定性。
该条规定是新修改的《消保法》的重大创造,对于当前网购等远程购物交易的消费者的安全性的增加有重大意义,其在实践中如何应用和操作也需要具体解读与讲解O
(三)强化消费者的知情权
尽管《消保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操作
性和实用性较弱,新修改的《消保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对各种不同类型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全方位保护,规定了经营者的对应义务,从而提高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力度。
(四)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保法》在第十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新修改的《消保法》为了更好的落实消费者的此项权利,在经营者义务→章中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强制交易行为的进-步限定,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六、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近年来我国在某些消费领域借鉴国外经验,引进了新的责任形态,如召回制度,己在《消保法》修订时作出回应。自《消保法》实施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在法律责任领域有了长足的发展, 1999年《合同法》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 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领域的法律责任制度, 2009年《侵权责任法》全面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以土述三部法律为基础,并辅以各单行立法、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我国民事责任立法己经相当完善。《消保法》在修订过程中也充分吸收了上述立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而使本法对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更为完善。
(一)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了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在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
经营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救济。该规定借鉴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但也是对其规定的继承与发展。
此外,在第十九条中规定了经营者发现缺陷产品和服务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时,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报告和告知的义务、补救措施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完善\三包\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提高了对经营者\售货服务\的要求,扩大了\三包\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明确了七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除此之外,在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
过去,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缺乏完整表述,新修改的《消保法》规定召固的范围也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其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
第十九条规定的\召四\是经营者主动发现,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召田\是指国家行政部门发现和认定的,是被动的。通过对\召回\规定的细化,进一步落实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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