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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最新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裁判规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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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履行方式约定“只能”的,不视为有其他替代方式

——当事人基于实际交易的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条件下,根据需要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一般应确认其法律效力。

【实务要点】

当事人基于实际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条件下,根据需要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该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即应予以保护。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3号“某冶炼厂与李某等加工合同纠纷案”,见《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进先,代理审判员宋春雨、王毓莹),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410/216:20)。

九、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合同违反行政规章及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应支持。

【实务要点】

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当事人以协议违反行政规章及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见《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进先,审判员宋春雨,代理审判员王毓莹),载《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410/216:30)。

十、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亦不符合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其通知解除的行为,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实务要点】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双方合同关于解约条件的约定,亦不属于《合同法》第94条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其通知解除的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见《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进先,审判员宋春雨,代理审判员王毓莹),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410/216:30)。

十一、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

——行政机关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系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

【实务要点】

依《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应依不动产登记簿内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行政机关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系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转让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见《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进先,审判员宋春雨,代理审判员王毓莹),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410/216:30)。

十二、轻便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人亦不因此免责

——对本案轻便摩托车是否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机动车的解释,应按照通常理解,并遵循不利解释规则进行。

【实务要点】

对本案轻便摩托车是否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机动车的解释,若从普通车辆购买人及使用人的认知标准出发,能得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则应认定该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

此时,被保险人在未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上述车辆,亦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

【案例索引】

江苏南京鼓楼区法院2012年7月24日判决“曹某等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曹连成、胡桂兰、曹新建、曹显忠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10/216:39)。

十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债权,应赔偿

——有义务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三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

有义务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三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拒不协助保全,或采取其他措施妨害保全,导致最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申请人债权因此无法实现而受到损害的,该第三人应对申请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上海一中院“某投资公司与某证券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上海普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10/2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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