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拟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 (七)项目投资概算;
(八)财务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
(九)项目涉及的其他专业报告(如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十)集团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子公司经理会讨论、研究,子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
(三)将子公司经理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同书面报告及集团公司所需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投资部。
(四)集团公司投资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子公司聘请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报告,费用由子公司支付。
(四)集团公司投资部认为可行的,提交集团公司按《****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得到批准后,由子公司负责实施。
第六条 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申报项目的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资金使用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报送集团公司投资部。
第七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因项目实施需要,项目预算超过集团公司批准投资概算,子公司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投资部,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分析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经理会审批。
第八条 子公司应在完成该投资项目全部投资工作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实施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 投资形成的产权或固定资产,由产权持有单位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文本证件正本报集团公司投资部留存备案。
第十条 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
第十一条 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股票、证券投资项目,必须执行严格的 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可以经清算程序后收回对外投资或转让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三)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四)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集团公司经营方向的; (五)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六)由于投资项目需要追加投资,对追加投资部分未能通过审批的或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七)转让投资符合集团公司的经济利益的; (八)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将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组织架构设置的变化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自集团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5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