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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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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青岛市市政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动态评价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工作管理,科学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市政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动态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的管理工作。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市政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政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自评制度。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每季度自评一次,并将自评情况报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备查。

第五条 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评是指企业按照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

第六条 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行全年跟踪监管、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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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评价。

第七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根据市政施工企业的自评情况,采取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施工现场等方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评价。

(一)查阅档案材料重点是审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企业近三年的业绩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新成立的市政施工企业重点审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不审查相应的安全生产业绩。

(二)施工现场检查是按市政施工企业在建工程的30%随机抽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不少于3个,不足3个的,全部检查。

第八条 市政施工企业首次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简介; (二)企业的自评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图; (六)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资料。

第九条 市政施工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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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技术管理情况; (四)设备与设施管理情况。

第十条 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在75分以上的,评价结论为合格。企业应当不断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体系的运行有效、持续。

连续三年每次评价结论都为95分以上的企业,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优先办理延期。

(二)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在70分到75分之间的,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企业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合格等级或者逾期未整改回复的,评价结论降为不合格。

(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分在70分以下的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对评价为不合格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市政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责令市政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评价结论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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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应当建立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档案,对评价申请资料、评价审核资料、整改通知书、整改回复及评价结论报告实行建档管理,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对市政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开展评价工作,不得降低评价标准,不得索取或接受企业的礼物和礼金,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如发生上述情况,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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