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股东获得本行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在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
(二)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非上市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三)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
(四)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十五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
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年会应当由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集和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案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等。
第二节董事会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制定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制定商业银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五)负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七)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八)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合理的董事会人数及构成。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商业银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商业银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9
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