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中长期信息科技战略,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技术成熟、运行安全稳定、应用丰富灵活、管理科学高效的信息科技体系,确保信息科技建设对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管控的有效支持。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招聘、培养、评估、激励、使用和规划的科学机制,逐步实现人力资源配臵市场化,推动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
监事会应当对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 高级管理层应当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框架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与计划。
第七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树立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价值准则、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以此激励全体员工更好地履职。
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
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第七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鼓励员工通过合法渠道对有关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报告,并充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经济、环境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并在制定发展战略时予以体现,同时定期向公众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和节约资源,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八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公平、安全、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不断改进金融服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为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创造价值。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一节风险管理
第八十二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发展规模和速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判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臵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第八十三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
第八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确保该部门具备足够的职权、资源以及与董事会进行直接沟通的渠道。
商业银行应当在人员数量和资质、薪酬和其他激励政策、信息科技系统访问权限、专门的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商业银行内部信息渠道等方面给予风险管理部门足够的支持。
第八十五条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对各项业务及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统一的监测、分析与报告;
(二)持续监控风险并测算与风险相关的资本需求,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三)了解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的风险状况、集团架构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影响和传导,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并制定应急预案;
(四)评估业务和产品创新、进入新市场以及市场环境发生显著变化时,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可以设立独立于操作和经营条线的首席风险官。
首席风险官负责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首席风险官应当具有完整、可靠、独立的信息来源,具备判断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状况的能力,及时提出改进方案。首席风险官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负责并及时向公众披露。
第八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在集团层面和单体层面分别对风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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