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暂行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治理工作,依照中共云南省委《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号文)和省农业厅《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治理暂行方法》(云农(联)字[200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按规定程序评选,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布、公平、公正、公信的原那么。
第四条 市农业局是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工作的组织治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评审、认定和运行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一)必备条件,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需的条件。
一、在本市经工商治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经营资格,遵纪遵法,诚信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
二、企业效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欠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3、企业信誉。企业不欠税、而且不偷漏税款、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银行信誉品级在A级(含A级)以上。
4、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标准。
五、企业竞争能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治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有固定的原料基地,与基地农户成立稳固的利益联结关系,并为其提供良好效劳。加工、流通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种植、养殖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增收800元以上。
(二)企业除具有上述必备条件外,还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报:
一、加工、流通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二、种植、养殖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
4、目前规模未达到上述3条,但具有显著的区域经济特色,进展潜力大的成长型企业,只要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
(1)以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为主,年销售收入300万元或年税收额在30万元以上,带动辐射能力强、科技含量高、产品有特色,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
(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进展能力,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产品属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机食物、绿色食物、无公害农产品,或是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
(3)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按照属地治理原那么,企业依照本方法第五条要求,志愿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如实提交标准的申报报告和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的资信情形、财务情形、税收情形、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形:
(1)资信情形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2)财务情形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审验报告;
(3)税收情形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
(4)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形须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
二、初审。各县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发改委、经委、财政、商务、税务、工商、科技、林业、粮食、供销合作社、农发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的意见后,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
3、评审和认定。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经媒体公示后确信。
4、发布。由市政府发文发布名单,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将名单通过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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