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车容卫生线路平均达标分数≥94分,合格率达100%;
4.千公里事故费≤30元,千元以上责任事故(含1000元)间隔里程≥34万公里;
5.本线路人员能够使用简单的英语、手语会话服务,驾乘人员应知应会综合考评成绩≥80分;
6.本线路人员挂星率≥75%,四星级以上驾驶员≥5%。
第十八条
五星级线路
1.达到四星级线路标准;
2.车厢服务无人售票线路平均达标分数≥98分,有人售票线路平均达标分数≥95分,合格率达100%;
3.车容卫生线路平均达标分数≥95分,合格率达100%;
4.千公里事故费≤25元,千元以上责任事故(含1000元)间隔里程≥36万公里;
5.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合格率100%; 6.线路油(气)料≥3%、材料节约≥1.6%; 7.本线路人员挂星率≥85%,五星级驾驶员≥2%。
第六章 星级服务考核与评定
第十九条
星级服务考核实施动态管理。驾、乘人员分别实行五星级、三星级梯级管理;星级线路实行五星级梯级管理。
第二十条
星级驾驶员、乘务员每月考核评定一次。星级个人的评定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由驾乘人员个人向所在路队(场站)提交申请,由路队(场站)统一提报至所在单位,由营运单位上报总公司星级服务考核办公室。一、二星级驾乘人员由营运单位按照星级服务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定,三星级以上由总公司考核办公室考核评定。
第二十一条
二星级晋升三星级以上的驾乘人员,总成绩由星级服务考核成绩、业务技能考评成绩两部分组成,达标后方可晋级。
第二十二条
星级线路每季度考核评定一次。星级线路的评定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由路队(场站)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由营运单位审查后统一上报总公司星级服务考核办公室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对申报线路进行综合考评。申报晋级的星级线路,考核不达标的,根据考核结果评定星级级别或取消星级线路资格;已晋级的星级线路,考核不达标的,根据考核结果重新评定星级级别。
第二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事迹的驾乘人员,由所在单位书面报总公司星级服务考核办公室,经调查属实的,报请总公司星级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可破格晋升一级星级级别,对星级级别已达五星级、三星级的驾驶员、乘务员给予嘉
奖。
第二十四条
驾乘人员因公派活动影响工作的,营运单位相应扣减公派期间的工作量,保持该驾乘人员原星级级别并保留申报晋级资格。因休婚假、产假等,未完成营运里程、收入等考核指标的驾乘人员,仅限评定一星级。
第二十五条
新线路开通未满3个月的,无星级线路评定资格。
第二十六条
c类线路星级最高评定资格为三星级。
第二十七条
驾乘人员若发生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取消该线路星级申报资格,属于星级线路的,降低星级级别或取消星级线路资格。
第七章 星级臂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星级臂章为蓝色盾形,四周镶黄边,上方为星级标志,以五角星的数量划分等级;中间为企业徽标和“潍坊公交”字样;下方为黄色“星级驾驶员或星级乘务员”字样。
第二十九条
星级臂章为星级驾乘人员的专用标志,由总公司统一制作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仿造。 第三十条
星级驾乘人员上岗时要佩戴星级臂章,臂章应佩戴在工装右袖上方。
第三十一条
晋级或降级的星级驾乘人员应持原有臂章及时到所属公司调整星级臂章。
第三十二条
星级驾乘人员要妥善使用、保管臂章,不得转借他人。如有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所属单位,并填写《星级臂章补发申请表》,缴纳制作费,方可补发。
第三十三条
取消或调离工作岗位的星级驾乘人员,由各营运单位负责收回臂章并上交星级服务考核办公室。臂章必须确保完好无损,不影响再次使用。如造成无法使用或丢失的,按照星级臂章制作成本费进行赔偿。
第八章 星级服务奖惩标准
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设立星级服务专项奖励基金,星级考核评定结果与驾乘人员、路队(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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