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经丙方同意);
(5)享有隐私权,且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6)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获得及时医疗抢救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情况,如脾气性格、生活起居习惯,家庭成员情况、既往病史等,若因隐瞒相关情况,所引起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在入住期间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与入住老人和睦相处;如发生纠纷造成自伤或他伤,由乙方承担责任;如造成公物损坏,照价赔偿;
(3)如身体不适,应及时向甲方反映,接受甲方治疗,甲方认为需转外院治疗的,应主动配合;
(4)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甲方的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及对乙方的身体健康、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2)有权监督甲方根据约定的护理服务内容为乙方提供的相应服务,有权对甲方的管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提出批评和建议;
(3)有权查阅复制乙方的档案资料,在乙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4)遇紧急情况,包括乙方发生走失、意外事故、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2、丙方的义务
(1)丙方自愿担任乙方法定监护人和担保人,全权负责乙方入住期间一切事宜。入院时应如实告知乙方健康等可能影响甲方服务的情况,如甲方认为不适宜休养的,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及时领回,如乙方发生伤人毁物、疾病传染他人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责赔偿;
(2)甲方因乙方身体健康状况变化需对乙方护理级别给予调整,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3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3)丙方应经常来院探视乙方,保持联络,尽量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以
使乙方安心休养。探望时所带的食品应保证质量,防止乙方因使用不洁食物致病;
(4)、乙方在休养期间,如突然发病,发生意外事故及因自己原因引起死亡或伤残、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按甲方要求时间内来院,及时处理善后事宜,因丙方怠于处理,导致一切后果,均由丙方承担;
(5)、丙方联系电话、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甲方,如需较长时间出外地,应将另联系人告知甲方,如因联系中断而造成后果均由丙方负责;
(6)、丙方如丧失履约能力,应提供新的担保人继续履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出现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尽自身所能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如需送外医疗机构急救的,由此发生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或丙方负担。
乙方转诊回院后,丙方应如实告知就医情况和出示诊疗纪录,不得隐瞒事实,如转治医院医师意见要住院治疗或留院观察的,丙方如仍要将乙方接回院内,必须事先征求甲方同意,否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和丙方负责。
(2)、乙方因疾病或其它原因出现精神异常,可能会出现伤害自身和他人时,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约束性措施,并立即通知丙方携其外出就医或回家看护。
2、如乙方或丙方委托甲方发放外配药物,需填写《委托发放药物约定表》(附件3)甲方应按乙方最近一期医嘱执行,乙方使用药物后如出现异常反应,甲方应于紧急处置,但不负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3、在入院时,丙方必须填写《休养老人外出约定表》(附件4),生活能自理老人(二级护理)外出必须办理外出请假手续,佩带个人应急信息卡;行动不便的老人(一级护理以上)限制外出,如需外出必须有人陪护,老人外出期间发生的一切风险自行承担。
4、乙方个人家具不得搬入院内,自备电器的使用必须事先经甲方同意,严禁使用大功率和不合格电器,因违章引起后果由乙方自负。
5、乙方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可委托甲方代为保管,如因乙方保管
不妥,发生意外,甲方只负责协助查找,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与丙方联系中断
(1)如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与丙方及时联系,甲方有权与乙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联系人,但不免除丙方应承担的义务。
(2)如果在丙方联系中断的情况下,如出现拖欠甲方各项费用的,则甲方有权起诉丙方及对乙方有赡养义务的个人或单位,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7、特殊情形责任的约定
(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2)食用在外自购食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
(3)乙方因自身造成走失、摔倒或猝死等事故,甲方应在自身能力的范围内采取积极措施,但不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后果由乙、丙方承担。
8、本合同关于乙方、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
(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项目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按变更后的护理等级收取费用,乙方和丙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若乙方和丙方拒绝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支付养老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
(2)甲方视市场物价上涨指数情况,有权对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或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丙方有异议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调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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