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为公司所实施战略性采购约定产品质量标准或配臵,不能满足工程项目
实际使用要求的;
对出现上述三项中任何一项,分(子)公司实施了战略性协议要求之外的采购,
但其采购产品质量标准、配臵不符合公司批示要求时,将依据本《规定》之罚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分(子)公司工程项目区域性长期合作实施流程: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公司鼓励分(子)公司对区域性较强、对工程品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材料、设备以及对工程质量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分包工程实施“区域性长期合作”。但分(子)公司所实施的合作内容不得与公司实施的战略性采购或集中采购内容相冲突,同时区域性长期合作对象必须是曾经与分(子)公司有过合作或正在合作,且履约情况良好的单位。分(子)公司工程项目区域性长期合作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1、分(子)公司对曾经或正在合作的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后,认为有必要与其签订《区域性长期合作协议》,由分(子)公司采购部填写《区域性长期合作申请表》。
2、分(子)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由分(子)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区域性长期合作申请表》(格式详见表 C-1-027)后,报公司采购部审核,并由公司采购部组织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无误后,由公司主管领导确认并报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3、《区域性长期合作申请表》得到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复后,可以与合作单位直接签订《区域性长期合作协议》。
4、分(子)公司所组织签订的《区域性长期合作协议》必须上报公司进行评审,具体评审流程及备案要求请参照《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样品封样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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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分(子)公司对甲供材料(设备)及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设备)在签订《订购合同》之前,对具有可保存条件货物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并封存,以作为货物验收的依据。
2、样品封存前,必须经公司或分(子)公司采购部、工程部和供应商共同对样品的质量、规格、外观、颜色等进行确认,并采用密封袋或能够起到密封作用的材料进行封存。封存时必须由双方共同密封,并采用双方共签字、盖章的密封单(格式详见表 C-1-026)进行封存确认(流程图见附表4)。样品应封存两份,由分(子)公司工程部和采购部各保存一份。
3、对于不便封存的大件货物到场后,应对货物的品质进行逐一验收;需要安装的货物,根据国家相应的标准进行试运行,符合《订购合同》要求,方可验收。
4、对于保存条件、期限苛刻,不便于保存的货物(如:某些化工产品),货物到场后由分(子)公司采购部取样并严格按照国家检测标准进行检测或送相应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验收。
5、封存的样品作为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对照物,发生质量争议时,应以封存样品质量为准(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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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一节 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分(子)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限上报招标采购工作文件的,对相关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累犯者并处200元—500元的罚款。
由于未及时上报招标采购工作文件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其直接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并处300元—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疏忽或失误导致上报的招标采购工作文件中存在错误,而可能或已经给公司造成风险或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其直接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并处200元—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分(子)公司上报的招标采购工作文件的内容等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公司采购部要求整改,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不低于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文件审批过程中,相关审批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职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不低于200元的罚款。
下列情形属于未履行审批职责:
1、文件中存在明显错误或失真等情况,并且属于审批人员职责所涉范围内应知悉的情况,而审批人员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说明的。
2、拒绝在文件审批单上签署意见的。
3、收到审批文件后未在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的。
第二十六条 分(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擅自调整采购形式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分(子)公司在上报的《定标报告》经公司批准后,变更中标单位的,由分(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及分(子)公司总经理予以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并处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分(子)公司在直接采购过程中,未执行本《办法》的规定,致使采购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满足公司的要求,或者价格明显过高,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500元—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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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分(子)公司在认质认价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00—1000元的罚款:
1、未将对工程的影响重大的应属于认质认价的工程项目或材料列入计划。 2、认质认价书存在明显差误。
3、未对认质认价的工程项目或材料实施有效监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甲方代购材料未严格按照公司相关采购制度确定采购形式组织招标、采购工作的,将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已经实施战略采购、集中采购,分(子)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分(子)公司总经理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并处不低于800元的罚款;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予以免职、辞退,并处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1、未向公司申请批准而擅自不按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的精神和要求进行采购。
2、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出现分(子)公司可申请自行采购的情况,分(子)公司经过批准实施了战略性协议要求之外的采购,但其采购产品质量标准、配臵不符合公司批示要求。
第三十二条 分(子)公司在组织工程项目区域性长期合作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并处不低于500元的罚款;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予以免职、辞退,并处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1、分(子)公司对拟定合作单位的综合考评结果与事实明显不符。 2、分(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签订《区域性长期合作协议》。
3、分(子)公司擅自签订《区域性长期合作协议》,并且所实施的合作内容与公司实施的战略性采购或集中采购内容相冲突的。
第三十三条 分(子)公司在样品封样核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公司造成风险或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不低于200的罚款:
1、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应进行样品封存的产品而未进行封存。 2、样品封存程序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对已封存的样品未进行有效的管理,致使样品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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