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92]科发行字0846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1992.07.03 【实施日期】1992.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92]科发行字0846号)
院属京区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业经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我院京区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孙鸿烈(副院长) 副组长:张玉台(副秘书长) 1 / 3
竺 玄(副秘书长)
成 员:柳怀祖(办公厅副主任) 王 声(计划局学术秘书) 汪友三(基建局局长) 张永庆(人事局副局长) 杜绍卿(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吴保祖(京区党委副书记) 李根群(院工会副主席)
办公室设在行政管理局,由杜绍卿同志兼任主任,李伟同志任副主任。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改革现行的低租金分房制度,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把住房分配纳入商品经济的轨道,促进建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同时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加快住宅建设速度,逐步改善广大职工的住房条件。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住宅的商品化、社会化。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人人了解房改、关心房改、支持房改;院机关也要抓紧工资制度等配套改革,以利房改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在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办法和具体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的精神和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院机关 2 / 3
和京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作法
为逐步改变租金过低,不能保证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的状况,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目前,房改在起步阶段以提高房租为主,同时有条件地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 (一)合理调整公房租金。调整公房租金包括新房新租、现住房分步提租、收取租赁保证金和超标加租。
1.新房新租。院属京区各单位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新房新租。新租金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为0.55元。依此标准计算的月租金,新房按100%执行,腾空的旧房按75%执行。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进住的新房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按新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一九九四年以后新房的租金标准另定。
2.现住房分步提租。对现出租的公有住房分三步将现行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
第一步,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房管部门将按新租金标准逐户测算新的月租金额,在此期间,住户按现行月租金额加一倍交租。住户按此标准交纳的租金若超过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的50%(即0.275元)时,其累计多交的金额于一九九三年初一次核退给住户;
第二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将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的75%(即每平方米约0.41元);
第三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将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
承租人的实纳租金,由上述规定的租金标准,加上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房屋结构、装修、朝向、层次、地段、环境等因素的调节标准确定。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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