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9 2:51:51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就为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乙回来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第二天,甲发现该电视机质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要求乙自己处理电视机,而乙不同意。试分析:该电视机是否由乙留下自己处理? 答:乙可不收下电视机,而由甲处置。因为乙为甲代买电视机的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甲收下电视机而未表示反对,表明甲对乙的行为予以追认,乙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对甲发生效力,该电视机已为甲所有。19、2006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07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款解决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2010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 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1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

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 答:该案中,甲在2007年9月5日要求乙还款,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为2年。至2010年11月1日甲再向乙要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但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甲乙之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依法予以保护。因此,乙应履行其与甲达成的还款协议,甲依还款协议要求乙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满足甲的请求。

20、2008年12月30日,甲、乙发生纠纷,争执中甲将乙打伤。乙向其好朋友

丙表示要让甲赔偿。丙向乙表示,甲乙原来关系不错,为不伤和气,可由他调解让甲赔偿,乙未表示反对。其后,丙因其他事情将该事忘记。 2009年5月6日,乙向丙询问调解的情况,丙向乙表示歉意,并说自己还未与甲商谈 ,将尽快找甲商谈。2009年10月6日,乙再次丙询问情况,丙表示此事难办。乙见丙调解始终没有结果,就于2001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1000元,甲答辩称,诉讼时效已过。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本案中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乙在受伤后,虽向丙表示要求甲赔偿,丙也表示愿意对双方进行调解。但乙并未向甲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或其它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权利,丙也不是甲的代理人。因此,乙向丙表示要让甲赔偿并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乙向法院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所以法院应驳回乙的请求。

21、200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孔建国带自己6岁女儿孔佳到艺海摄影社为其拍摄节目纪念照片,摄影师为孔佳连拍了两张照片。但在孔建国于三天后来取照片时,发现只有一张底片,便向摄影师索要另一张底片。摄影社的工作人员回答:"那张认底片不好,就给你洗了一张。况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钱。"孔建国再也没有说什么取上照片就走了。过了两个月,孔建国路过艺海摄影社时,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其女儿孔佳的照片。孔建国立即找到摄影社经理进行交涉,质问为什么将其女儿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经理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摄影作品,当然有权予以展示。孔建国认为,摄影社未经同意就用其女儿的照片作展示,是对女儿权利的侵犯,要示摄影社取下该照片,并将底片返还。但摄影社坚持自己的理由,拒不返还照片,孔建国无奈之下,以孔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艺海摄影社侵犯了孔佳的肖像权,法院应依法保护孔佳的肖像权,判决摄影社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摄影社在没有征得孔佳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孔佳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违反了使用公民肖像应当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同时,摄影社将原告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目的是为了宣传本社的摄影技术,以此来招揽顾客,这是具有营利目的的。因此,摄影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2、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2006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的附近。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前痛苦,并导致其流产。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因原告与其不现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23、甲公司200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

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入账户。乙于6月、7月两次供甲北京电视9台,黄河电视12台,计款335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24、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

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

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5、甲(5岁)、乙(4岁)、丙(6岁)同为育红幼儿园的学生。一日,三人在幼儿园戏耍时,乙、丙两人手持在幼儿园拾到的细竹杆互相打斗,丙将乙手中的竹杆挑飞并击中在一旁甲的眼睛。甲先后花去药费4000元。问:甲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担,为什么?

答: 幼儿园和乙、丙的家长应当承担责任。3个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时由幼儿园承担监管保护责任,同时父母还同时承担监护责任。

26.甲与乙为夫妻,甲因公出差于1992年5月外出之后就无音信。1998年4月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问:(1)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是否都具备申请资格,为什么?(2)如果甲的父亲申请宣告失踪,而乙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答: 乙和甲的父亲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甲所在单位无权申请。(2)法院应当直接宣告死亡。

搜索更多关于: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的文档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2m9g07n9v444p5c1cp2i5zpak1cslt00dfj_3.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