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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 价格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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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十六章价格法16.1复习笔记一、价格法概述1.价格与价格体系(1)价格的概念①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比例。②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a.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b.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c.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2)价格体系价格体系是指由各种商品、服务价格及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有机整体。价格体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①价格形式体系按照价格的形成方式,在我国当前可以分为市场调节价、国家指导价和国家定价。②比价体系按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可以把价格分为工业品价格、农副产品价格、建筑产品价格、1/18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交通运输价格、邮电通讯价格、劳务收费等。这些商品价格及其各部门内部各种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形成商品之间的比价体系。③差价体系按商品的流通过程,可以把价格分为工业品出厂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格、调拨价格、供应价格、零售价格,商品的地区性差别价格、季节性差别价格等。这些商品价格中的各种差价,比如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购销差价、质量差价等,形成商品的差价体系。商品的价格形式体系、比价体系、差价体系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整个国民经济的价格体系。合理的价格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手段。2.价格立法(1)价格法的概念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关系是经营者在价格形成过程中和国家在价格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2)价格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价格法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属于宏观引导调控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规制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②有效配置社会资源,调节国民收入分配。③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3)我国的价格立法在我国,价格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2/18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法规、规章等组成的体系。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①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价格法律;②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布或转发的价格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③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价格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1.经营者价格行为(1)经营者定价行为①《价格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没有取得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非法经营者:a.不是《价格法》在价格行为上的规定享有权利的经营者;b.在经营活动中有《价格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论违法者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都应依法处罚。②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其余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经营者自主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在自主定价时享有下列价格权利。a.自主定价权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是适用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它们基本上属于竞争比较充分并且适宜于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项目,这些项目完全可以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3/18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来制定和调整价格,从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b.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的权利政府指导价是指对于某些商品和服务,由政府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销售价格。c.除特定产品外,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把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定价权限交由经营者根据成本情况和市场优先原则自主制定,有其逻辑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试销价格经过一段时间后可根据产品产量、质量趋于稳定情况,转为正式定价,按照定价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d.检举、控告权经营者对侵犯其自主定价权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检举、控告。③经营者在享有价格权利的同时,须依法承担下列义务:a.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价格不正当行为,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义务。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是经营者价格活动的首要义务。b.明码标价的义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c.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资料。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2)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4/18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或竞争有利地位,而违反价格规律和市场交易习惯或规则的定价行为。根据我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从事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①价格垄断行为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控制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②价格欺诈行为指经营者通过提供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信息欺诈、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③哄抬价格行为指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成消费者恐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④变相提价和变相压价行为指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的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从而变相提高或压低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⑤价格暴利行为指商品经营者凭借优势地位,通过与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所缔结的、给付显著不均衡的价格约定以获取超额非法利润的行为。除不当价格行为以外,《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则》还规定了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政府价格干预等监管、调控措施的违法行为。2.政府定价行为(1)政府定价的范围与依据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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