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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班配套测试题(理论法学)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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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配套测试题(法理、法史、宪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答案:B

解析:依照《宪法》第10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因此深圳市审计局应该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审计厅负责,选项B正确。 2.答案:D

解析:根据《宪法》第30条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都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此可见,我国地方行政区域既有“省——县——乡”三级制,又有“省——市——县——乡”四级制,所以A、B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所以C项表述正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故选项D错误,应当选。 3.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4.答案:C

解析:详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和49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任职期间,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5.答案:B 解析:《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规定,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6.答案:B 解析:《宪法》第80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81条规定,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7.答案:D

解析:依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取权:??(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依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比较以上法条可知,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是②、④两项。 8.答案:B

解析:从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这种对法律人业务操作过程的划分是一种逻辑意义上的划分。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的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所以,B项错误。其他选项都正确。 9.答案:A

解析:关于A选项,在历史上,法律责任可以转移,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也是可以相互转移的。比如中国古代的“代刑”制度。现代法律遵循“责任法定”、“责任自负”原则,不允许法律责任的转移。故A项错误,其他选项说法均正确。 10.答案:A

解析:执法,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执法,或称为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称为法的执行,则专门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BC中,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都不是行政机关,依法仲裁案件和提供公证证明的活动也都不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D项中国务院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依法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属于广义的立法活动,也不是执法。故答案选A。 11.答案:A

解析:法与执政党的政策的意志属性是不同的,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照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当的组织和成员,允许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故选项A错误。法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着法不能因时而变,只是法的任何变动都须遵守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故B正确。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范围比法律为广,但并不意味着政党政策可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故选项C正确。政党政策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故选项D正确。 12.答案:D

解析: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并不在于有无法律效力,而是在于有没有以明确的条文形式体现出来,非正式渊源也具有法律的效力,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依据,但是穷尽正式渊源方得适用非正式渊源。故答案选D。 13.答案:C

解析:根据强制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非法律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是必须适用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任意性规范是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法的指引作用是通过法律规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甲依据刑法规范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刑法规范对甲的起诉行为起到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法院应用制定法判案时运用的是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推理方法,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虽然主要依据法律规定,但仍需要

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故本题应选C。 14.答案:C 解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历史传统及其主要区别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院的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所以C是错误的。其余选项均是正确的表述。 15.答案:B

解析: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条文可能是几个法律规则的总和,也可能几个法律条文构成了一个法律规则,故选项A错误;同一部门法的法律原则的冲突是可以并存的,这种冲突的衡量是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错在将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当成了法律条文的构成要素;选项D错在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是基本原则,而是具体原则。 16.答案:D

解析:A项中,将查士丁尼在位期间颁布的敕令汇集而成的是《查士丁尼新律》,故A项错误;B项中,《法学阶梯》被官方指定为“私法”教科书,而不是《法学汇编》,故B项错误;《国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但第一部成文法是《十二铜表法》,故C项错误;D项正确,合题意。 17.答案:A

解析:法人制度最早在罗马法中进行了初步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概念,但是确立了法人的分类、成立的条件等,需要经过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故A项表述正确;《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要早于《德国民法典》,但是却没有规定法人制度,故B项表述错误;虽然英国和美国属于判例法系国家,但是法人制度却是一个新生的制度,并不是从大量的司法判例中抽象处理的,故C项错误;《德国民法典》中首次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D项错误。 18.答案:D

解析: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规范,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故选项A说法正确。刑统是宋朝法律形式,其代表性法典为《宋刑统》,故B选项正确。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说法正确。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的体现就是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故选项D错误。 19.答案:C

解析:在我国古代第一部封建性的法典《法经》中,《具法》居于六篇之末。秦律改《具法》为《具律》,汉《九章律》因袭未改。曹魏制《新律》,始改《具律》为《刑名》,将这一带有总则性质的篇目置于全律篇首。西晋《泰始律》于《刑名》之中又分出《法例》一篇,南朝及北魏,北周相继沿用。北齐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一,首创《名例》篇目,为隋唐至明清承袭。《名例律》类似于近代的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名、刑名、定罪量刑标准及轻重加减原则等等,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北齐律》最终确立《名例》第一的篇章体例结构,因此,该题正确答案为C。 20.答案:B

解析: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故选项B错误,其余选项均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1—20题,每题2分,共40分。 1.答案:B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6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第68条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选项B、C、D正确。A项错误,因为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设专门委员会。 2.答案:ABCD

解析: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因此全部选项均正确。 3.答案:ABC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对。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对。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对。根据该法第31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据此,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错。 4.答案:AC

解析:我国《选举法》第47条规定,罢免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时,须由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赞成方可罢免,而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时,须经过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赞成。故,选AC。 5.答案:ABD

解析:附带性审查是一种被动性审查,审查机关不主动启动一个审查程序,而宪法控诉则是一种主动性审查,它不依赖于诉讼的存在,所以C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二者在审查主体方面也有区别,附带性审查在多数国家由普通法院进行审查;而宪法控诉是德国宪法法院实行的审查方式,是由宪法法院这一特定的机关对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还有,审查的后果也不同,附带性审查的后果是凡被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一般不再被援用,它并不导致这一法律在法典或法律性文件上被删除的后果,而在宪法控诉中,如某一法律被宣布为违宪,一般需要以公告的方式宣布该法规失效。 6.答案:AC

解析: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故A选项表述不正确;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并非任何国家机关都负有查清事实并负责处理的义务,而是有关机关,故C选项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题应选AC。 7.答案:ACD 解析:《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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