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地市公司、省检修公司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本单位变电站现场运行通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组织一类变电站生产准备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变电站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六)组织本单位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和专业交流。 第十一条 省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以下简称“省公司安质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变电站运维安全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消防、防汛、防灾减灾、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单位变电站防误闭锁专业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变电站应急管理以及变电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及考核。
第十二条 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所辖电网调度运行、设备监控、系统运行、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专业管理;
(二)负责所辖电网设备的调度组织、运行方式安排及调整;
(三)负责监控职责范围内设备运行信息监控,及时向运维单位或部门发送设备异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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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 (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 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开展变电专业技术管理,参与制定并落实公司运维相关制度、标准,对运维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二)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开展变电站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三)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开展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节 省检修公司职责
第十四条 省检修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检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变电检修中心、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本单位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组织开展所辖变电站生产准备;
(五)组织本单位变电站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六)组织本单位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和专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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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检修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以下简称“省检安质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变电站运维安全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消防、防汛、防灾减灾、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单位变电站防误闭锁专业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变电站应急管理以及变电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及考核。
第十六条 省检修公司变电检修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检修班组变电运维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开展变电站专业巡视; (四)制订相关消缺方案并实施; (五)开展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省检修公司运维分部( 变电运维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运维班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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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开展变电站例行、全面、熄灯、特殊、专业巡视;
(四)制订相关维护、消缺方案并实施; (五)开展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六)开展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第十八条 省检修公司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运维班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开展特高压变电站例行、全面、熄灯、特殊、专业巡视;
(四)制订维护、消缺方案并实施;
(五)开展特高压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六)开展特高压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第十九条 省检修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变电站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及运维分析工作;
(三)负责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完成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五)负责所辖变电站的倒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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