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对象的考察;
(四)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的娱乐活动,不准接受赠送的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六、责任追究
严格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干部考察员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察员资格、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考察结果无效。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
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由于工作失误、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七、管理使用
干部考察员所在单位要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对干部考察员的日常管理,积极支持其参加市委安排的干部推荐考察工作。要服从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充分考虑干部考察员在时间和精力分配等方面的因素,把市委安排的干部推荐考察工作与各单位自身工作任务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为干部考察员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干部考察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组织部收回《干部考察员工作证》,终止其干部考察员身份,并按干部考察员队伍需要公开推荐选拔,适时补充。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工作调动离开的;
(三)在考察工作中违反考察纪律的;
(四)因其它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表现较差或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干部考察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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