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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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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

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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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矿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作,适用本细则。 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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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

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制。 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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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 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 4 -

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产。 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 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 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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