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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9 8:06:4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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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主观要件的疑难问题研析

(摘 要)

作为在当今世界任何国家、任何政府、任何司法机关都不能容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近年来大量增加,这应该是失范的产物,其导致的后果是,社会基础秩序缺失,在某些领域或行业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潜规则盛行;财富分配通过黑色渠道进行,贫富差距加剧;黑势力不断扩大其领域,社会公平遭受侵蚀。因此,对于当下转型的中国社会来说,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更具有特殊意义:有助于防止社会在某些领域陷入失范状态,重构我们这个社会中正常的、起码的规范,减少失范状态,增强社会认同和社会凝聚力。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认定上,与一般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更具复杂性、危害性、独特性,我国司法机关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的一些误区还需要厘清,需要建立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在刑事法治的框架内坚守罪刑法定的底线,要求我们在实体法上严格划清各种界限;另一方面,特别是在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时,还应对黑势力的“保护伞”毫不手软,在深挖细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背后的保护势力时也需要准确把握打击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事实审查、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这三道关口必须“严防死守”,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保证案件质量。这正是本文试图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认识和疑难点入手,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比较、构成特征、司法认定、犯罪预防政策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讨。通过案例分析了我国当前黑社会性质性质组织犯罪的新特点、新问题,深入剖析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理论层面、实践层面等诸方面的问题及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的构想与建议。

关键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主观要件 问题 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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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Nowadays,any nation, any government, any judicial organs in the world can not tolerate the ever –increasing gangdom-organized crimes which leads to the losses of social order, the popularity of underlying rules, the greater income gap and the social inequality. Therefore, for the purposes of normalization of the social order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 recognition,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t all levels to have the crime crackdown. This thesi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ome gangdom-organized crime cases, tries to offer some advice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crime crackdown activities.

Key words:the shielding and connivance of gangdom-organized crimes, subjective elements, the perfection of conce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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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黑社会组织犯罪是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种犯罪形态,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起被联合国宣布为当今人类的三大灾难性犯罪。它的发展与蔓延,不仅严重威胁着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危害着世界各国的社会秩序与经济发展。如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暴力团”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抓好社会治安工作,我国社会治安处于稳定的状态,保障了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在推动我国向现代化迈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黑恶势力”犯罪也由此死灰复燃。

目前,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仍处于活跃期,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新动向,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政治领域的渗透日益明显,寻求“保护伞”现象非常突出。而要有效地打掉一大批黑恶团伙,必须要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反腐倡廉齐头并举,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但由于我国学术界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以致于我们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会遇到诸如犯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疑难问题,这也成为了当代法学工作者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地位与份量更具积极的现实意义。由此,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理论与实践探求也基于此应运而生。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先生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鉴于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尤其是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观要件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在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审查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提出了建议与设想,以期引起广大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对这一领域的关注,并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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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

认识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指导作用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更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与整个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犯罪行为的一种,它的界定受着该国的国家类型、立法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法时代思潮的强烈影响。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对研究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理论影响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学理论,资产阶级刑法学者对犯罪的本质提出过多种主张,如“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及“折衷说”。而当代的资产阶级刑法学者通常采用“折衷说”这一观点,即主张法益侵害说与义务违反说并用。然而,由于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折衷说并没有完整地揭露其犯罪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经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①这深刻揭露了“法律破坏说”的唯心主义性质,明确地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在于对统治关系的危害。马克思在其法学理论体系中并没有具体涉及到对黑社会犯罪的论述,但作为犯罪行为的一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自然具备以上本质和特征。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严重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已经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本质上已经对国家的统治关系构成了严重的危害,必须得到严肃惩治。

二、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论述的理解

如前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论断,我国刑法学者虽然大多认为这是对犯罪本质的深刻揭露,但却仍然存大着很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孤立的个人”的理解及论断的适用范围上。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理论,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理论的侧面看,我们不能单纯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看成是对法律的破坏。②一个国家为什么制定或认可相关的法

①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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