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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土地征收征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汇总(2016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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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迎宾商场拆迁补偿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1辑(总第13辑)。 9.洪瑞英与洪润舫、洪瀛舫、洪滋舫赠与合同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704号) 裁判要旨:在未办理安置房过户登记手续前,被拆迁人享有其基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获得的利益。赠与的财产亦指财产性利益,包括积极财产利益、消极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在赠与关系中,被拆迁人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利益属于赠与人的消极财产利益。赠与人享有处分权。被拆迁人享有对安置房的优先取得权,这一权利是基于被拆迁人的特殊身份所获得的,是优先于一般债权的特殊债权,因而除被拆迁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应享有该权利。 案例索引:见钟康树、张颖璐:《安置房利益赠与合同的效力分析》,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0期(总第645期)。 10.江苏省徐州贾汪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李景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案(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7〕贾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要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特殊情况下,违约方仍然有权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超过3%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依约定不再另行支付

购房款,而产权应归被拆迁人所有。拆迁人因违约造成原合同不能履行,而要求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从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的,计算房屋补偿价款的房屋面积应以建成后的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计算,房屋单价应以起诉时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的市场单价为准。 案例索引:见仇慎齐、张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裁判规则》,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20期(总第511期)。 11.艾正云、沙德芳诉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马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要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未按规定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导致被征收人后续救济权利的丧失,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例索引:见张鹏鹏:《房屋评估报告须按规定送达被征收人》,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总第705期)。 12.顾玉龙诉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常行初字第8号)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虽未足额到位,但政府同级财政部门就此作出专项说明,确保财政资金用于该征收项目补偿安置。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征收项目进展顺利,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约并补偿结算完毕。据此,在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征收人按征收进度及

时分批补足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符合实际,再行对征收决定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判决已无实际意义,而且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案例索引:见王碧野、周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正当程序和事实要件》,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0期(总第645期)。 13.霍佩英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土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孙慰萱、陈伟理、孙维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350号)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对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应当以房屋登记簿等原始权利记载为前提。房屋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提供有权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并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不能提供批准文件的,房屋性质仍按照原有记载予以认定。 案例索引:见王艳姮、葛翔:《证明房屋使用性质变更要提供批准文件》,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总第705期)。 14.韩某与张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6146号) 裁判要旨:补偿款和安置房选购资格作为赠与合同标的时,对于尚未交付的补偿款,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对于安置房选购资格,如被赠与人已完成选购行为并取得签订买卖合同资格,则当认定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赠与人无权撤销。 案例索引:见史智军:《征收安置利益赠与的交付认定》,载最高人民法

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总第725期)。 15.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裁判要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应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16.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对有关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人民法院应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对于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即便是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亦应据实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17.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据此,被征收人享有补偿方式选择权。对于市、县级政府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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