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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作者:李伟
来源:《经营者》2020年第04期
摘 要 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简称“IFRS17”),以取代2004年发布的《IFRS4:保险合同》,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的报告期生效。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后将对保险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后会计处理的相关变化,提出对保险财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新保险合同准则 会计处理 影响 一、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情况概述
现阶段,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处理模式是由2009年发展而来,所依据的会计准则是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两个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即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同时,为进一步使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财政部于2008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明确要求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保持一致性;在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详细规定了混合保险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责任准备金等相关事项,并要求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按照新的会计政策执行。
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保险合同准则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投资成分分拆不彻底、收入缺乏行业可比性等,这些问题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在IFRS17出台后,我国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对现行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制定了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为我国保险企业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提供了指导。 二、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后对会计核算的变化分析 (一)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
在现行准则和相关规定下,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混合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对其进行分拆。处理方法是先进行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分拆,对于无法分拆的混合保险合同则进行重大风险测试。首先,对于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则将两者进行分拆,将保险风险部分确认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一般确认为金融工具;其次,如果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不能区分,或者虽能区分但无法单独计量,则需要对这类混合保险合同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将能够通过重大风险测试且有商业实质的混合保险合同确认为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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