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完整版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0/8 16:33:0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

范围暂行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经研究,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中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进行修订,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吉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

(试行)

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2007年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行业管理,针对前一个时期许多医疗机构反映,在有关工作检查中,对中医类别的执

业医师执业范围,使用西药、做手术等问题提出异议,造成部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被调离从事多年的临床工作岗位,挫伤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对中医事业的发展不利。为进一步落实中医药政策,稳定中医药队伍,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经研究,我省对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出如下规定:

一、在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前取得相应中医类别技术职称的海外留学人员,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但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

二、2000年6月30日前已从事医技、麻醉科、病理科工作的,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医院考核确认该医师的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并报市(州)卫生局审核批准,经省卫生厅医政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复核同意,予以换发临床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考试获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人员,不得

三、医疗机构中,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不能在检验科、心电、B超、麻醉科、病理

四、在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在中医骨?科、中医外科、中医妇产科、中医眼科等执业,经过医院考核确认该医师的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可以开展手术等

五、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取得处方权后,处方用药不受限制,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六、在综合性医疗机构及专科医疗机构,在诊疗科目中增加相应中医科目如骨科(中医)眼科(中医)等,中医类别人员再经注册后,即可在该科室执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完整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2o7s281nqj6tzp834d3b207lq1bb5x01ekb_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