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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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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08]31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8.02.22 【实施日期】200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工商法字[2008]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 1 / 3

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

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 / 3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

全部内容;

(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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