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的火场使用后,应及时通风、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第十二条 厂区内所有消防器材只能在发生火灾时使用,或消防训练、消防演习、设备抽检时使用。
灭火器使用后应及时报安环部充装或更换。 第十三条 灭火器的报废
1、灭火器无论是否使用过,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手提储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8年、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3、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
4、机构不合理的必须报废。
5、筒体严重变形、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必须报废。
6、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必须报废。
7、公安部或各省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必须报废。
灭火器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灭火器的检查和维护
各部门每月对灭火器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并填写灭火器检点记录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灭火器应置于设定位置、无障碍物、摆放稳固、没有埋压、没有挪作它用,责任人维护职责明确、落实。
2、灭火器的使用说明应朝外,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灭火器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
射热。
3、灭火器铭牌应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应完好,灭火器操作要求清楚易懂。 4、灭火器筒体不应有锈蚀、变形现象,喷嘴不应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应畅通、不应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不应变形、损伤,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应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应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
5、灭火器不应泄漏,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指向绿区为正常,红、黄区为异常。 6、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期与检测日期,确定灭火器仍然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十五条 管理程序及权责
1、安环部负责全厂灭火器的配置、使用保养的监督管理和维修、更换、报废等管理工作。
2、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灭火器的日常管理维护,并向安环部上报使用、检查结果。
3、安环部每季度对各部门灭火器使用、配置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每年安排一次功能性检测,平时不定期抽检。
4、灭火器日常检查、维修记录、培训记录等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9年元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附件 1、公司灭火器配置标准 2、公司灭火器统计台账 3、公司灭火器检查记录表 4、公司灭火器现场位置平面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