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1990]国土[建]字第125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0.09.10 【实施日期】1990.09.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 (1990年9月10日<1990>国土<建>字第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正在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试点。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新开展试点的城镇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选择试 1 / 2
点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可侧重进行出让土地使用权试点,也可按照《条例》第四十
五条的规定,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再行转让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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