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间距类区 类型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朝 退 让 最小离离界距最小离离界距距 离界距离 最小离界距离 离 界距离离 界距离离 (M) (M) 向 层 (M) (M) (M) (M) 数 3 6 14 2.5 3 6.5 5 8 17 4 5 9 3 6 9 按消防间 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6.5 5 8 12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9 主低 层 0.45H~0.5H 要多 层 0.45H~0.5H 朝向 高 层 S-12 旧城 区 次低 层 要 多 层 朝向 高 层 主低 层 要多 层 朝向 高 层 次要多 层 朝向 高 层 低 层 0.55H 0.55H S-12 新区 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13—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区 位 退让距离(M) 宽度(M) 建筑高度(M) 多、低层H<24 旧城高层24≤H<50 区 高层50≤H<100 H≥100 多、低层H<24 新高层24≤H<50 区 高层50≤H<100 H≥100 道路红线 城市主要道路 城市次要道路 W≥46 30≤W<46 城市支路 12≤W<30 6 10 12 8 15 18 4 8 10 6 12 15 3 6 8 5 10 12 注:①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W指道路红线宽度。 ②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
③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原则上不得小于城市主要道路的相关标准。
④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80米;
—14—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
(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必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平台、窗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臵零星建筑物;雨棚、阳台、招牌、挑檐、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建造。
—15—
第三十七条 在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应符合有关公路规范标准。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八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符合有关的规范和规定,且最小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九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1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