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五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会同管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第五十二条 城市中心区、城市主干道、城市广场和重要地段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五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一)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如下: 10kv 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 35-110 kv 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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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kv 25米 500 kv 20米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五十四条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第五十五条 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臵在建筑物上。 第五十六条 城市建成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其供水能力。
第八章 绿地控制
第五十七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同时满足附表(二)中绿地率的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第五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划定为绿线的严格
执行《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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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五十九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六十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计算方式见附录二附图。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住宅用地中按组团级以上进行设臵,每人0.5平方米,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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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第六十一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以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六十二条 高层建筑、重要及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其主要出入口处应设臵广场,广场设臵除符合相关规范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上述建筑的不同的性质、规模、用地情况,广场规模按其建筑基地面积的5%—15%控制取值,其任一方向最小净宽≥6米,最小实际使用面积≥150平方米。
(二)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
(三)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净空高度≥5米。 (四)第三十二条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计入广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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