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意见》
的补充意见
(送审稿) (2012年4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科学统筹,有序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现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下称“穗府56号文”)确定的基本精神,在实事求是总结我市“三旧”改造三年试点工作并深入客观分析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优先、成片改造优先、土地储备优先、节约集约优先”的原则,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强化政府主导
(一)深化提升改造目标,强化公共利益保障和历史文化保护。贯彻落实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的核心理念,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深入推动城市土地管理、规划建设和更新改造的有效衔接、协调发展,全面提升“三旧”改造目标要求,促进改造与储备结合,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鼓励成片更新开发,落实历史文化保护。
(二)强化计划管理。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为引领,以“结构升级、分类引导、整体开发、节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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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为导向,合理制订全市“三旧”改造中长期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拟改造范围、改造模式和改造主体等内容,由市“三旧”改造机构组织编制,并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全市“三旧”改造应当以根据经批准的中长期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穗府56号文”第三条及其附件一第一条第(一)款、附件二第一条第(一)款等关于“三旧”改造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三)强化规划引导。为有效贯彻城市规划整体意图,整体提升改造区域城市功能,应当科学确定 “三旧”项目改造范围,划定城乡更新改造单元,合理整合土地资源,实施成片连片改造。
城乡更新改造单元应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为基础,综合考虑自然分界、产权边界、功能布局和交通组织等因素合理划定。单个更新改造单元原则上不小于1公顷,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改造项目,规模较大的改造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同一城乡更新改造单元中涉及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进行土地归宗,由同一产权主体实施改造,或由多个权利主体联合改造。原权利主体无法实现土地归宗或联合改造的,由政府统筹实施改造;同一更新改造单元中包含旧村、旧厂、旧城等多类型改造项目的,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统筹改造。鼓励旧村改造项目以整村范围划定城乡更新改造单元。
编制城乡更新改造单元规划和改造方案应当以城市控制性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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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交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为基础。位于旧城区的改造项目,改造单元规划和改造方案编制应当严格落实《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广州市旧城保护与更新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快编制出台《广州市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2010—2020)》以规范指导旧厂房改造。
(四)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应当结合城市区域发展规划,针对中心区、外围地区的不同特点,制定差异化的改造策略和规划控制标准。应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密度分区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容积率。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可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设量,做到因地制宜、疏密有致,优化城市战略布局与发展空间。
(五)注重完善小区功能。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备的原则,保证城乡更新改造单元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编制或修编“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功能布局,居住、商业、公建配套等适当区分安排,避免功能混杂。更新改造单元应当以利于步行通行的原则,合理确定道路宽度,提高道路密度,有效疏导交通。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按现行规划技术标准和准则规范设置,原则上不小于更新改造用地面积的15%,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居住项目的公建配套应当按照建筑面积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6%的规定设置。改造项目配套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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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项目及因规整改造地块而分割的边角地块,应当在改造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无偿平整移交政府。
二、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能力,优先储备
(六)“三旧”改造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相互衔接。“三旧”改造旧厂房用地,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按“应储尽储”的原则,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优先纳入土地储备。
1.位于旧城区、重点功能区的核心发展区、重点生态敏感地区以及“珠江黄金岸线”等重要珠江景观控制区范围内;
2.位于地铁、城际铁路站点周边800米范围内; 3.规划控制为居住用地;
4.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占总用地面积50%以上且不具备经营开发条件;
5.其他市政府明确规定纳入储备的。
“退二进三”企业用地或未纳入政府储备用地或位于全市重点地区规划控制范围外的改造项目(商品住宅除外),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可由土地权属人实施自行改造。“穗府56号文”附件三第一条第(一)款“依照本市修订的城乡规划,申请改造地块可单独开发、无需纳入政府统一储备开发整理的,可由企业自行开发改造(商品住宅除外)”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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