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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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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 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 (continental family) ,又称民法法系 (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

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 common law ),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

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

第二章代理法

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

定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

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出票人委托第三人支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 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主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出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

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

支票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法的基本原理

票据转让不以通知票据债务人为生效的前提条件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

汇票的出票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基本票据行为,它以设定票据权利为目的,同时也是背书、承兑、付款等附属票据行为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出票行为可以归纳为两个环节: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汇票是要式证券,出票是要式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汇票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票据权利授权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背书方式:记名背书;空白背书

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限制转让背书;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

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的一项重要原则

汇票的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汇票的提示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承兑依是否有限制,分为普通承兑和限制承兑汇票的付款

付款与付款提示:汇票的付款是汇票的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依照汇票文义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票据行为;提示付款是付款的前提

付款的效力:付款人如付清全部汇票金额,汇票的债

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付款人因付款而取得了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

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经过科学技术手段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在该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组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的概念、类型

产品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制造缺陷

设计缺陷

指示缺陷

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合同责任

——疏忽责任

——担保责任 ——严格责任

欧洲国家的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英国、法国、德国

中国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告产品责任的抗辩

美国:担保的排除和限制;相对疏忽;自担风险;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擅自改动产品;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欧共体各国: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产品符合政府机构颁布的强制性法规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时效

中国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概念、类型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

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大陆法:普通合伙、隐名合伙

英美法: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对比事项 实行国家 立场视角

法定资本制 大陆法系国家

授权资本制 英美法系国家

合伙企业的特点

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

以发起人为视角,把出 以公司为视角,把募集资本视为对公司 资视为股东义务,强调 的权利,强调保护股东的利 保护债权人利

强调 “人的组合”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

价值判断

强调安全,有效防止设 强调效率,便于公司设立和资本有效运 立欺诈,但成本高(含 转,但易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较适宜 资本闲置)程序繁琐, 股份公司。 较适宜有限公司

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入伙退伙

入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退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

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律行为。

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

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

闲置

第六章

公司法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

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

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 公

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

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

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

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

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

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

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

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 公司资本的效率, 又兼顾到安全性; 既做到了兼顾公平、 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

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

公司“脱壳”经营行为

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

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

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P76-77

股票的类型

普通股和优先股 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法定资本与授权资本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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