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外加工协议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得的原则,特制定外加工协议。
甲方: 乙方: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需要乙方外加工钢筋总量总共 吨, 大写 吨,楼号 。 二、 加工价格及结算方式:
1.¢6.5㎜加工¢6.0㎜,成品仍以理论重量0.261㎏/m结算。 2.¢8㎜加工成¢7.5㎜,成品仍以理论重量0.395㎏/m结算。 3.¢10㎜加工成¢9.5㎜,成品仍以理论重量0.617㎏/m结算。 甲方运往加工厂的盘圆、盘螺钢筋是以吨位过磅计算,双方过磅误差由甲方负责,乙方加工厂运往工地的成品钢筋是以理论重量计算,并要分类码放整齐,交接清楚数量.规格.型号.双方签字认方可进入结算。甲方根据图纸计算每栋楼所需盘圆、盘螺钢筋吨位,提供给乙方盘圆、盘螺钢筋。乙方以加工好的成品钢筋(以理论重量计算)同样吨位送往甲方工地。甲方只需把盘圆、盘螺钢筋运往乙方加工厂,
乙方就会把所加工好的成品钢筋运送到工地。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三、 供货方式;
1.乙方每吨返还甲方材料费 元。乙方向甲方应缴纳押金 元,作为向甲方交的质量及信用保证金。
2.甲方收到保证金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其他任何条件。 3.甲方不得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协议,如甲方执意更换加工厂或者现场加工,需提前与乙方结算清楚,货款两清后,才能更换加工厂或者现场加工。退还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证金,退换以现金方式执行,单价以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金时的市场执行。 四、交货验收:
乙方用的原材料由甲方提供,直接送至乙方加工厂,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复磅,复磅费、卸货费由方自理,并办理收货手续,甲方提前五至七天提供盘圆、盘螺钢筋及小样单,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供货时间和数量,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数量、规格运到甲方指定现场,运费乙方处理。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供货,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每栋楼),乙方多次违约而且不能及时交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乙方所加工产品运送到现场后由双方指定的验收人员进行计量验收,并办理相关的交货手续,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作为结算依据。 五、 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对所加工的成品钢筋数量、质量、规格负责,在加工
过程中不允许出现私自调换钢筋品牌事件。乙方加工的成品钢筋运到现场后,由甲方抽样检验所加工产品是否符合双方所约定的规定和长度,如乙方加工的成品钢筋小于双方约定的规格和长度,甲方视为不合格产品,应退还给乙方并重新加工并赔赏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注(加工成品直径不能小于1mm)。 六、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甲方图纸如有变更,要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后果自负。如甲方需要临时增减原计划供应量时,要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甲方要求。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乙方的加工不能满足甲方的正常需求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追纠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除此之外,双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七、 违约责任:
如甲乙双方单方面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全部承担责任。
八、 甲方在主体封顶后二十天内结算完毕并支付全部余款。如果甲
方违约,每天每吨甲方向乙方付违约金100元。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
方办理结算后自行失效。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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