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全文对照表
2007年民事诉讼法 新条文序 号 2007年10月28日通过、实施 2013年民事诉讼法 2012年08月31日通过 2013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002 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003 004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005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006 007 008 009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及时判决。 010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011 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012 013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反言、失权等。)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包括了执行。) 014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015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旧法№1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 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现删除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016 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017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018 019 020 021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有可能要废除劳教制度)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022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旧法№23 023 024 025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026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诉讼 的当事人不是公司,所以,按旧法标准,不能确定管辖法院) 027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28 029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30 031 032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33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034 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规定。 ——旧法№25 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035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036 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037 038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旧法№39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 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039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040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041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042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043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4 第四章 回 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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