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 × ) 1. 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
2. 里斯在国际扎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
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末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 )
4.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 )
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目桂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
6.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
7. 《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
改为“仓至仓”。(× )
8.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辖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 )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 ) 10.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
1. 我国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 (√ )
2.对于领事婚姻,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外国使领馆在我国不举办领事婚姻的,我国在该国也不举办领事婚姻。 (√ )
3.我国在涉外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方面,采用了“同一制”。 (× ) 4.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该外国人的属人法确定。 (√ ) 5.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领事代理也需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 (× ) 6.各国普遍承认不动产案件属于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专属管辖案件。 (√ )
7.当事人之间未订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庭可以受理案件。 (× )
8.我国在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华盛顿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 × )
9.统一实体规范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 )
10.最密切联系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 √ )
1.《联合国车籍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营业地位标准、规定《国家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2.关贸总协定1994是与《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平行的多边贸易协议。
3.根据我国外贸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对外签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
4.可转让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申请在信用证上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授权出口地银行在出口方提出申请后把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转让一次。当第二授益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第一受益人仍要对合同上规定的卖方义务负责。
5.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协议。
6.凡未经法律授予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一律不能从事外贸活动,其出口或从外国进口所需物品均应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代为进行。
7.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
8.WTO《政府采购协议》是多边贸易协议,要求全体世贸组织成员参加。 9.《农产品协议》要求世贸组织成员立即取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偿。 10.GATT东京
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是达成了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九个守则和协议,要求地约方一体遵守。
11.GATT第四部分最重要的影响就是首次提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正式承认此前有联合国贸发会议安排实施的普惠制在GATT体制中的合法地位。
12.《保障措施协议》要求非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它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的同类产品,而不应带有选择性。
13.GATT国民待遇原则即适用于进口产品也适用于出口产品。
14.《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是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的国际公约。
15.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根据流动保单,被保险人按承保期间内能启运的货物价格预交保险存款,在每批需要承保的货物装运后通知保险人,保险单自动生效,每批货值从货物的总价值中扣除,直至保险总额用完,保险合同终止。
16.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重复保险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17.路运货物保险条款负“仓至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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